摘要:工程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约定的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此保证合同双方订立一份内容完善、权责明确的施工合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问题与防范 

  中图分类号:TU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正由于施工合同是明确与支付价款的依据,决定了其中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尤为重要。目前,仍有人对此不够重视,导致由于此类问题而引发的各种经济纠纷比比皆是,已经大大损害了发、承包双方的利益,有些甚至造成合同双方对付公堂。在这严峻的形势下,迫使我们必须吸取教训,分析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1 施工合同中价款及调整约定经常出现的问题与分析 

  1.1 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 

  我们经常发现施工合同签订价格与中标价不一致的情况,其原因多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后,发包人再次压低中标人的报价造成,此种情况严重损害了中标人的合法利益。并且,对于合同价与中标价不一致的原因在这些合同的条款中往往未反映,容易造成结算扯皮现象。如,有一项目签订了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价427.88万元,合同价410.76万元;结算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的结算总价按合同价与中标价之间的下浮比例4%同比例进行优惠,承包人不同意。承包人的理由为:(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总价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投标单价计算,与合同总价无关。(2)合同价比中标价减少是由于按发包人要求取消了部分工作量造成,并非让利。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对于以上情况,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判断,发包方理应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价格签署合同,压低与抬升合同价都是不允许的。 

  1.2 合同价款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不明确 

  一般确定合同价款有三种方式,即固定价格方式、可调价格方式与成本加酬金方式,其中固定价格方式又包含固定单价与固定总价两种类型。然而,很多施工合同中对此并不明确,有些看不出是固定价格还是可调价格;有些虽约定为固定价格方式,但不清楚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如此合同价款确定方式不明确的,只有合同双方再订立补充协议加以明确,否则结算无法进行。 

  1.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约定问题 

  对于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固定价格合同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然而,我们经常发现以下两类问题。(1)不少施工合同中没有填写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合同双方的理解也不同,发包人认为不填写表示应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风险,合同价为包死不调整;承包人则认为此内容未明确,应由双方再协商解决。(2)由于目前施工企业仍处于一个相对弱势的市场地位,一些发包人利用这一点,站在自身立场上强行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所有风险或一切风险,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调整。 

  对于以上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中4.4.4条有相关解释,“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其所指的下列事项就包括:“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而且《08规范》4.1.9条也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故合同双方拟定或协商合同条款时也应遵循这些原则执行。 

  1.4 有关合同价款怎样调整的约定不明确 

  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的约定是结算的重要依据,而此处的约定往往不够清楚。如:有些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或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仅仅约定为“按实结算”,并没有具体说明按实结算应怎样结算。到底是按发包方确认得价格结算还是套用定额结算?如果为套用定额结算,那是采用哪种定额?是地区定额还是行业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的计算,是按当地市场价格还是地区指导价?或是发包人的签证价?还有工程量怎样计算、措施费怎样计算、相关费率怎样计取等等很多都成了不确定因素,如不明确,合同双方往往因为理解不同,产生争议。 

  1.5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内容矛盾 

  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需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时,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也需约定。然而,我们经常看到这部分的内容前后矛盾。如:对于材料价格,合同中一处约定了材料价格浮动10%以内不调整,另一处又约定了材料价格按照该地区发布的指导价格调整;对于综合单价,前面约定了采用固定单价,按投标单价计算,后面又约定了应按照某种定额计价。对于结算方式,前面约定了单价固定,工程量按实调整,后面又约定了结算价=合同价+变更、签证增减造价。出现这些现象主要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理解不透或把关不严。 

  2 对施工合同中价款及调整约定问题的防范措施 

  2.1 投资人、发包人、承包人、招标代理、监理方、审计方等作为参与拟定施工合同的主体,各方均应对此项工作保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施工合同会审工作,防止由于疏忽大意或碍于情面订立有失公允的合同。 

  2.2 我们订立施工合同时,要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细心研究合同条款,要结合项目特点和合同双方自身情况,设想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对合同风险事先进行分析、评估,整理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沟通,最终落实于合同条款中。 

  2.3 签订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相关条款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2.3.1 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合同签定原则的条款。 

  2.3.2 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2.3.3 发、承包人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采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2.3.4 发、承包人应遵循风险共担原则。一味的考虑本方利益,增加另一方的风险不利于合同顺利的实施。 

  2.3.5 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的条款应完整,内容应详尽准确,招投标工程应与招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和承诺保持一致。 

  2.4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方式的约定条款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条款的用词要准确、规范,概念要清楚,定性要准确,意思表达应具有唯一性,不能模棱两可,注意合同中不同位置上表述的意思必须一致。 

  2.5 如合同双方的自身专业知识不足,可以请监理、审计、法律、咨询等专业人士协助,切不要因准备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条款留下漏洞,给合同履行带来困难,使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蒙受损失。 

  2.6 施工合同签订后一定要按规定进行备案,以此杜绝“黑白合同”,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2.7 任何一份施工合同很难做到十全十美,一旦由于合同约定问题产生分歧,合同双方应妥善处理。首先可采取协商方式,若协商难以达成一致,还可请第三方调解,若还不能解决可采取仲裁或起诉方式。当事人应考虑大局,尽量减少可能产生的损失,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有意拖延的方式,也不能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否则会激化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