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施工合同价款是发包方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规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作内容的价款总额,是承发包双方最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承发包双方必须对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认真分析掌握。由于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的工程前期准备工作进展不一,不得不采用不同的承包方式,这就决定和影响着合同订立的形式,也决定着合同价款的确定。 

  [关键词]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确定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36-0415-01 

  施工合同价款是由合同价、索赔价组成的,那么合同价款如何确定呢? 

  1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进行招标时,一般采用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就是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初步设计的工程量清单,由各单位对每项工程量报出单价,然后汇成总价,作为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其特点是在以后的工程价款结算中,单价是不可变更的,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预定的合同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这种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达到合理的分摊,并能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功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种合同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另外,在招投标实践中有比其更简单的做法,即约好定额标准和材料价格,实际费率投标,投标时不报总价也不报单价,只需要报出综合费率(含技术措施费费率、组织措施费费率及利润费率),以这种方式进行承发包的工程,在结算时工程量较大,结算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施工现场签证等,单价套用规定的定额,材料价格按合同规定,在计算完成定额直接费后,用中标的费率计算出总的价款,这种做法对承发包双方均无任何风险可言,也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迈出的一步。这种合同价款形式特点是投标时对商务标来说比较简单,但在以后结算时就比较麻烦。 

  2 在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后,建设单位则可以选择总价合同方式投标 

  对于这种合同类型,建设单位不提供工程量清单,只发图纸,要求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后根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报价,既要报工程量、单价、又要报总价,然后根据评标原则选择中标的施工单位,再按总价包干签订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两大类,一类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即为投标价,凡是招标中图纸、资料指明范围内的一切工程量,其造价均在包干范围内,由承包方一次报死,不能变更,俗称“一口价”。这种合同类型能使建设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够精确计算,工期不太长,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需要建设单位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人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另一类为可调整总价合同,其与固定总价合同的相同点为工程量、单价、总价等投标报价的做法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调整总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在商定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时的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做相应调整。可调整总价合同使建设单位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商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用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3 成本加酬金合同 

  这种合同中确定的合同价,其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这种合同价是发包方对承包方支付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其他直接费、施工管理费等按实际直接成本全部据实补偿,同时按照实际直接成本的固定百分比付给承包方一笔酬金的合同价。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人由于无风险可言,其报酬往往比较低。 

  (2)成本加固定金额确定的合同价,这种合同价与上述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价相似。其不同之处在于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酬金是一笔固定金额的酬金。采用以上两种合同价方式时,为了避免承包方企图获得更多的酬金而对工程成本不加控制,往往在承包合同中规定一些“补充条款”以鼓励承包方节约资金,降低成本。 

  (3)成本加奖励确定合同价,采用这种合同价,首先要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这个目标成本是根据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单价表编制出来的。在此基础上,根据目标成本来确定酬金的金额,可以是百分数的形式,也可以是一笔固定酬金。然后,根据工程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另外确定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除从发包方获得实际成本、酬金补偿外,还可以根据成本降低额得到一笔奖金。当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时,承包方仅能从发包方得到成本和酬金,此外,视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情况,若超过合同价的限额,还处以一笔罚金。 

  (4)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在这种合同价中,首先要确定限额成本、报价成本和最低成本。当实际成本没有超过最低成本时,承包方花费的成本费用及应得酬金等都可以得到发包方的支付,并于发包方分项节约额;如果实际工程成本在报价成本与最高限额之间,则只能得到全部成本;实际工程成本超过最高限额时,则超过部分发包方不予支付。这种合同形式有利于控制工程造价,并使承包方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成本。另外对于总价合同来说,合同价款在经过双方明确规定,并写入合同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改变,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总价合同价款也是可以调整的,对此国内施工合同均有说法,以现行《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合同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做调整:(1)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工程师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合同洽商;(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4)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累计超过8小时;(5)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不作答复,视为已经批准。 

  实践中如何实行呢?以设计变更为例说明操作的程序如何确定变更价款。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经工程师同意并由建设单位 取得以下批准:(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计划内供应的材料指标;(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变更,再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14内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双方办理变更洽谈后,乙方按工程师要气进行下列变更:(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2)变更工程的有关性质、质量、规格;(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因此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也相应顺延。 

  确定变更价款的严则如下:发生上述各条的变更后,乙方在双方的协商范围内,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工程师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以以此为基准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应的变更价格,送工程师批准执行。 

  若工程师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站)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采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总之,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对承发包双方来说至关重要。在投标报价时承发包双方必须根据标书规定确定好施工合同类型,以便确定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中处理好索赔事件,确定索赔价,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最终确定施工合同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