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集技术与经济于一身。本文就建设项目价款的结算形式、类型及出现的问题、审查的相关技巧,进行了系统介绍。希望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价款结算;工程项目;审核技巧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20-0239-02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按照已完成的项目工程量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付款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向建设单位获取工程价款的经济行为。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主要形式 

  工程价款结算能够对承包商的经济效益,项目的施工进度进行全面真实的反映,而且能够加快资金的回笼周转,减少施工企业的运营负担。 

  1.分月结算 

  按照合同和进度,在月中或旬末预付一部分价款,月末时结算,待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进行清算的方法。若某项目工程跨年度施工,则在年终就项目工程已完工程量盘点,完成年度结算。相当多的项目,在进行建筑安装工程的价款结算时,都是遵循这种方式进行的。 

  2.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若整个工程项目在承包时合同价低于100百万,或者工程的整个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可在每月月中预支工程价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后给予一次性工程价款结算的方法。 

  3.分段结算 

  若单项或单位工程,在当年开工,而无法当年竣工,依据形象进度,按照各各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将工程项目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按阶段进行价款结算的方法。 

  4.目标结算 

  将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的内容,划分为多个不同的验收单元,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包含的相关工程内容,并经建设单位(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相应工程价款的方法。 

  5.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二、三种主要工程结算款类型 

  1.工程预付款结算 

  工程项目的承包多数实行包工包料的形式,这种承包情况下,承包商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进行施工材料储备,保证资金周转。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发包方要给承包方拨付一定数量的预付工程备料款。该预付款作为承包方的流动资金,用于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及结构构件的储备。 

  建设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工程预付款仅用于乙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相关的动员费用,若乙方滥用此工程预付款,甲方有权立即收[5]。 

  2.工程进度款结算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每月(或形象进度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出相应的工程费用,向工程发包方获取工程进度款。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工程进度款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应同期结算。甲方不安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施工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承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经甲方质量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相关质量技术要求,向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应于受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给甲方[5]。 

  三、工程价款结算存在的问题 

  施工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虚加工程量,虚增工程中不存在工作项目; 

  2.同一项工程量再不同单元重复上报;同一项工程变更内容,出现在两份以上的洽商变更报告中; 

  3.曲解合同条款; 

  4.涂改洽商内容;含糊洽商部位。如某施工单位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及业主方管理工作人员对工地环境不熟悉及不负责的工作态度,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多要了600多万元; 

  6.变换定额编号; 

  7.隐蔽更改人工费的定额含量,增加人工费,从而提高工程结算款的数额; 

  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 

  1.管理人员不熟知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法律法规; 

  2.由于工程相关技术人员知识欠缺,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等原因,导致不合规定的工程变更签证增加; 

  3.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不严格。 

  四、工程价款的审核技巧 

  为加快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就要按照从大到小、对比分析、查找误差、简化审查的原则,对编制的预结算采用对比,逐项筛选及统筹法原理迅速计算等技巧、方法,使审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实效。 

  1、对比审查法。就是将拟建的工程项目的预算,同已建成的类似工程的预结算结果或已通过审查但未完工的工程预算结果进行对比审查。 

  按照工程项目的不同的环境及建造条件,对比审查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1)如两个工程其基础施工及现地环境条件不同,但是使用了同一施工图。在新建于其类似的工程时,对比审查法可用于基础以上的部分;对于不同部分要寻求其他相应的审查方法。 

  (2)两个建筑面积不同的工程,采用了相同的设计方法。可运用两工程建筑面积与其子项具有基本相同的比例关系这一特点,审查新建项目的其它各子项工程量。若两个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各子项工程预结算相近,同时每平方米的建筑总造价也类似,则是正确的,反之,则新建项目工程预结算出现错误,找出错误原因,纠正偏差。。   

         (3)两个工程项目采用了不相同的工程设计图纸,而其建筑面积是相同的。如新建的两个车间,其梁,板,柱子,墙体等可采用对比审查,其他无法对比的子项按设计图纸进行计算。 

  2、分解对比审查法。是把一个单位工程,按直接费与间接费进行分解,然后再把直接费按工种和分部工程进行分解,分别与审定的标准预结算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比分析审查法一般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全面审核某种建筑的定型标准施工图或复用施工图的工程预结算,经审定后作为审核其他类似工程预结算的对比基础。而且将审定预结算按直接费与应取费用分解成两部分,再把直接费分解为各工种工程和分部工程预结算,分别计算出他们的每平方米预结算价格。 

  第二步,把待审核的工程预结算与同类型预结算单方造价进行对比,若出入在1%―3%以内,根据本地区要求,再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解,边分解边对比,对出入较大者,就进一步审核。 

  第三步,对比审核。其方法是: 

  (1)经分析对比,如发现应取费用相差较大,应考虑建设项目的投资来源和工程类别及其取费项目和取费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材料调价相差较大,则应进一步审查材料调价统计表,将各种调价材料的用量、单位价差及其调增数量等进行对比。 

  (2)经过分解对比,如在土建工程预结算过程中发现价格出入较大时,再进一步对比各分项工程或工程细目。在对比时,先检查所列工程细目是否正确,预结算价格是否一致。发现相差较大者,再进一步审查所套预算单价,最后审核该项工程细目的工程量。 

  3、检查隐蔽的验收记录。 

  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须经监理工程是确认签证,并且在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须做到,已完成的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验收签证等相关手续齐全,否则不予以结算。 

  4、认真与合同条款核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相关工程量为前提。因此,应认真将已完工工程内容与合同要求对比核对,审核预结算的编制四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取费标准、材料价格、计算方法、及其他规定等。如存在不符,则甲乙双方应认真研究,确定结算方法与要求。 

  5、其他审查方法。 

  (1)全面审查法。全面审查法适用范围:工程施工工艺简单;工程量小;施工方编制工程结算的技术水平有限。因该方法与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支援里基本相同,因此审查的质量较高、审查较为细致全面,出错较少。 

  (2)重点抽查法。重点审查法适用范围:工程量庞大或造价较高、结构及施工工艺复杂的工程。重点审查:补充单位估价表;计取的各项费用的计费基础;取费标准等。此方法的优点:审查质量高、时间短,重点突出,效果好。 

  (3)利用手册审查法。把工程常用的预制构配件,如洗池、大便台、检查井、化粪池、碗柜等按标准图集计算出工程量,套上单价,编制成手册,利用手册进行审查,可大大简化预结算的编审工作。 

  (4)筛选审查法。建筑工程虽然有建筑面积和高度的不同,但是他们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造价、用工量在每个单位面积上的数值变化不大,把这些数据加以汇集、优选、归纳为工程量、造价、用工三个单方基本值表,并注明其适用的建筑标准。这些基本值犹如“筛子孔”用来筛选各分部分项工程,筛下去的就不审查了,没有筛下去的就意味着此分部分项的单位建筑面积数值不在基本值范围之内,应对该分部分项工程详细审查。此法适用于住宅工程或不具备全面审查条件的工程。 

  五、结束语 

  工程价款的结算最终明确了甲乙双方的经济责任,完成了双方的合同关系;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及相关审计部门的共同协作与配合下完成。在工程价款结算及审查过程中,要本着科学、公平、合理、严格的原则,促进建设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谭德精,杜晓玲.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4.2. 

  [2] 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3] 司相敦.浅谈工程价款的结算[J].知识经济.2010(19). 

  [4] 李素萍,孙丹.谈工程的结算审核[J].民营科技.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