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利用经济杠杆进行工程索赔是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业主和监理来说,处理索赔问题的成功与否,即可反映其对项目管理的水平如何。索赔的健康开展对于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 管理 索赔 措施 
   1.概述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即为施工索赔。对施工合同双方来说,施工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施工索赔的实质是项目实施阶段承包商和业主之间工程风险承担比例的合理再分配,即通过施工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款进行适当的、公正的调整,以弥补承包商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承包商索赔的范围比较广泛,一般只要不是承包商自身责任造成的工期延长和成本增加,都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与方式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可以索赔的情况主要包括:业主或业主代表违约,未履行合同责任,如未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造成工程拖延,未及时支付工程款;业主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如业主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指令变更工程;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事件。项目实施的根本目标是建造并完成一个能够达到合作双方利益共赢的工程,业主与承包商在这一层面上的目标完全一致。索赔的根本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失。反索赔与索赔在本质上完全一致,其根本目的亦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可能的损失。因此做好工程索赔管理的工作,对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降低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益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建设工程中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原因分析 
  随着国家建设体制和经济机构的调整,国内建筑市场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项目萎编、队伍过剩、僧多粥少,竞争激烈。这种局面的出现促使承包商在投标报价中经常采用靠低价夺标、靠索赔盈利”的策略,把工程索赔视为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而作为业主,总是追求以最小的投入,赢得最多的效益。双方利益的冲突集中体现在索赔和反索赔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有时甚至曲解合同协议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而作为业主也常由于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加,使建设威本突破控制底线,因而合同双方都不愿承担义务或做出让步。给业主处理索赔事项带来较大难度,同时加大了项目组织实施的难度。 
  (1)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承包人可依据这些政策、法规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要求。假如这些政策、法规的执行会减少工程费用,受益的无疑应该是发包人。 
  (2)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在施工合同中,由于合同文件本身用词不严谨,前后矛盾或存在漏洞、缺陷而引起的索赔经常会出现。这些矛盾常反映为设计与施工规定相矛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不符合或相矛盾,以及一些商务和法律条款规定有缺陷,甚至引起支付工程款时的纠纷,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合同的变更也是经常发生的。合同变更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质量标准变更、施工顺序变更、工程量的增加与减少等。在合同变更时,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3)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不可抗力包括自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因素,如地震、暴风雨、战争、内乱等。不可预见因素是指事先没有办法预料到的意外情况,如遇到地下水、地质断层、熔岩孔洞、沉陷、地下文物遗址、地下实际隐藏的障碍物等。这些情况可能是承包商在招标前的现场考察中无法发现,业主在资料中又未提供的,而一旦出现这些情况,承包商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去排除这些障碍和干扰。对于这些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要求。 
  (4)发包人或工程师违约引起的索赔。发包人没有能力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造成违约;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条件提供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工程师对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造成违约;工程师工作失误,对承包人进行不正确纠正、苛刻检查等造成违约。 
  (5)监理方原因引起的索赔。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合同规定和技术规范控制工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以保证合同顺利实施。为此,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布各种必要的书面或口头的现场指令,如指令承包商进行一些额外的工作,指令加速施工,指令更换某些材料,指令暂停工程或改变施工方法等。在监理工程师发布了这些指令之后,承包商按指令付诸实施后,有权向业主提出索赔以获得费用补偿。 
  (6)风险分担不均引起的索赔。不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都承担着合同风险。然而由于建筑市场的竞争激烈,业主通常处于主导地位,而承包商则被动一些,双方承担的合同风险也并不总是均等的,承包商往往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承包商在遇到不可预防和避免的风险时,可以通过索赔的方法来减少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业主应该适量地弥补由于各种风险所造成的承包商的经济损失,以求公平合理地分担风险。 
   3.施工索赔的主要处理措施 
  (1)提出索赔。承包商必须通过索赔机会分析,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应,在一定时间内,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为28天,向工程师和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该项通知是承包商就具体的干扰事件向工程师和业主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是保护自己索赔权利的措施。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商的索赔要求。 
  (2)提交索赔申请报告及相关索赔证据资料。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则承包商还应向工程师每隔一段时期提交中间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申请报告。”承包商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限内向业主或工程师提交正式的书面索赔报告,其内容一般应包括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与造成损害的情况、索赔的理由和根据、索赔的内容和范围、索赔额度的计算依据与方法等,并附上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的解决。从递交索赔报告到最终获得赔偿的支付是索赔的解决过程。这个阶段的工作重点是,通过谈判、调解或仲裁,使索赔得到合理的解决。具体工作程序包括:工程师审查分析索赔报告,评价索赔要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工程师的处理意见,业主审查、批准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三方就索赔的解决进行磋商,达成一致。 
  (4)索赔的支付。在监理工程师与业主或承包商适当协商之后,认为根据承包商所提供的足够充分的细节使监理工程师有可能确定出应付的金额时,承包商有权要求将监理工程师可能认为应支付给他的索赔金额纳入监理工程师签署的任何临时付款。如果承包商提供的细节不足以证实全部的索赔,则承包商有权得到已满足监理工程师要求的那部分细节所证明的有关部分的索赔付款。监理工程师应将按上述要求所作的任何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某一项索赔的付款不必要等到全部索赔结案之后才能支付,为防止把问题积成堆再解决,通常是将已确定的索赔放在最近的下一次验工计价证书中支付。 
   4.结语 
  工程索赔是市场经济中的产物.是适应现代工程建设市场的,因此如何做好工程索赔管理也变衔越来越重要。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搞好工程索赔管理,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因素,控制好索赔事项,对业主来说,节约了工程造价成本;对承包商来说,既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又能为公司积累丰富的施工经验。做好工程索赔管理,无论是对业主还是承包商都是一种能够实现双方经济效益共赢的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李启明,工程建设合同与索赔管理[M].北京: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 
  [2]崔东红,肖萌.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实务[Ml.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阳倚天,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索赔管理[J].中华民居:学术刊,2010(11):24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