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应加强施工现场签证控制,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节约建设投资。。现场签证经过承发包双方书面确认,可直接成为双方办理竣工验收、结算、索赔等工作的依据,直接影响建设工程造价,直接关系到承发包双方的切身利益,本文主要对施工现场签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现场签证;工程造价;影响
  1.签证与工程造价的关系
  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和控制成本,一直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贯穿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结算阶段。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造价控制各有其特点,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重要程度也有所不同。工程签证是合同双方在履行施工承包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协商一致,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工期顺延、经济索赔等所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补充协议,是项目最终结算时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也是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
  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大、工期长、施工环境复杂、涉及众多的当事人,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的因素多,因此容易产生合同中不可预见的情况,因此产生签证。据有关统计表明,建设工程结算中,通过签证所增加的造价占整个工程造价的5%-20%左右。可见,重视施工中的阶段控制,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签证管理,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企业投资效益的一条重要途径。
  2.目前现场签证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该签证的未签证
  有一些签证,如零星工程、零星用工等发生的时候就应当及时办理签证。特别是市政、绿化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改动部位比较多,既无设计变更通知,也不办现场签证,以致结算时发生纠纷。
  2.2重复签证
  有的内容已经包括在定额工作内容中,签证认可就使得重复计价。如挖湿土定额中已经包括抽水台班,但仍有签证认可抽水台班多少;有的工作内容已被包括在综合间接费中,如工完料尽,建筑场内的垃圾清理费用已包含在间接费中,但仍有签证垃圾清理工日,更有的是对中标承包价中已包括的内容重复签证。
  2.3签证工程量不调查,不审查,不核实
  有的签证单由施工单位填写,既不调查,也不审查核实,负责人只管签字、盖章等等,致使工程到结算时无法核实。
  2.4用词模棱两可,可操作性差
  签证单中的资料记载不详,用词不规范,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计算费用的依据不足,无法计算应发生的费用,操作性差。其一,计算依据不足。如签证单描述:挖运土石方150立方米,是土方?还是石方?或者是土方、石方各占多少?人工挖土还是机械挖土?挖出的土石方怎么处理?运距是多少?运输机械是什么?均没说清楚。其二,叙述不详细。如签证单描述:某水泵为旧设备。设备来源、运输距离、运输设备、有无拆卸费用发生等均没交代清楚,给造价部门核算带来很大难度。
  2.5签证与工程隐蔽记录不相符
  隐蔽工程记录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做法的记录,但实际工程中往往有签证与隐蔽记录不一致。比如某办公楼工地基础施工用素土回填,但现场签证为砂砾石回填,结果仅此一项就多支出15万元。
  3.加强现场签证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现场签证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制定有效的现场签证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建设的现场签证的管理工作,使现场签证程序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是避免建设资金浪费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3.1办理签证要及时
  对于属签证范围的内容,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和填写。首先由负责现场施工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做好工程量的确认,如存在合同内不包括的施工内容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将需要办理现场签证的内容落实清楚;然后上报,先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再由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复核后签字盖章;最后施工单位的预算人员审核现场签证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手续是否齐全。如果手续不齐全,应当及时督促施工人员补办手续。并且,预算人员应当及时地编制现场签证的工程造价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中发生的现场签证事项,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手续,尽量做到一次一签证,一事一签证。同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在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签证要有依据,不得随意签证,送审之后不得签证。凡是在审计过程中办理的后补签证,建设单位和工程造价审计单位均不予认可。
  3.2严把现场签证手续关
  建设单位实施一个建设项目时,应确定现场签证的管理程序,明确责任、明确签证占总造价的额度,明确签证由谁签字有效,盖哪个章有效,做到分级把关,限额签证。这样做,既能避免工程师只管签证,不算经济帐的现象,又能促进工程师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态度。一方面工程师要熟悉掌握工程造价管理、预结算及合同文件和有关规定,防止对不应该签证的项目盲目签证;另一方面工程师还要深入施工现场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核实现场签证,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防止施工单位弄虚作假,以少报多,乱签证。
  3.3健全签证内容审核制度
  现场代表与造价管理人员充分结合,使造价人员参与到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来,有效避免由于签证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差给工程结算带来的麻烦。签证内容应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并不得超出应签证的范围。如对于材料签证,就应将材料名称、规格、品种、质量、数量、产地、单价内涵、供料方式、时间、地点等表述清楚。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建立明确的审核制度,做到签证形式合法、内容实事求是,手续齐备,不该签的坚决不签,维护签证的严肃性。
  3.4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现场签证及时签办并编号归档,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现场签证要求一式四份(最好按档案要求的份数),各方至少保存一份原件,避免自行修改,结算时无凭据可查。在送审时,统一由送审单位编号加盖“送审资料”章,以证明此签证单是由送审单位提交给审核单位的,避免在审核过程中,各方根据自己的需要自行补交签证单。
  总之,工程现场签证。特别是有利于施工单位的现场签证。是施工单位创利的主要手段。加强现场签证工作,既可防止施工单位应得经济效益的流失,又可维护建筑单位的经济利益。加强现场签证工作,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竣工结算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或避免造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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