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目标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遵守加入WTO的承诺,实现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的关键性一步,它开创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新局面,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进一步得到深入。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造价;审计 
  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简称《计价规范》)开始实施执行,它开创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新局面,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进一步得到深入。在这种新计价模式下,无论是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投标报价的确定还是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和结算,都与以往定额计价模式下有着全新的变化,在适用范围、工程量确定、计价方法、风险分担、评标办法等方面更大程度上发挥了企业自主权,提高了企业的竞争性,更好的实现了风险分担责任,更有利用业主对投资的控制。但是也发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明投暗定、串标、围标、抬高标价、不平衡报价、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等。对于建设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来说,面对着这种审计环境的变化,应该如何去迅速应对呢?本文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建设工程造价审计对策展开初步探讨和研究。 
  一、审计依据的变化: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依据主要是施工图纸、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报价书、承包商资质等。在清单计价模式下,上述依据仍然对工程造价审计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但是呈现出下列特点:(一)定额作用“弱化”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建设工程造价审计的一个重点就是审计定额的套用是否正确,而定额是主管部门按社会平均水平编制的,是静止形态的价格,已不适应动态的、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工程量清单计价只反映工程分部分项实体消耗标准,体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原则,把工程实体消耗与措施项目分开。(二)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地位很关键。在新计价模式中,清单单价是施工单位根据其自身的定额来确定的,如何来衡量其合理性同时又不失竞争性呢?一个关键的依据就是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这是其所报单价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它和报价紧密相关。如果报价明显低于平均水平同时并没有提出有效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很显然这是低于成本价竞争,是招投标法所禁止的。(三)合同约束作用加强。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往往一个工程合同报价和最终结算价格相去甚远,这反映了合同条款约束作用不够,价格弹性过大。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调整的方式主要是索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一般通过招标中报价的形式体现,一旦中标,报价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相对固定下来,工程结算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单价计算,减少了调整活口,合同约束作用加强。 
  二、审计内容的变化:(一)招投标阶段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在新的计价模式下,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择优机制,招投标阶段成了建设工程造价确定的最关键环节。无论是对国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来说,要想确保建设工程价格的合理形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无疑是家审计还是内部审计来说,要想确保建设工程价格的合理形成,加强招投标阶段的造价审计无疑是重中之重,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计。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投标过程乃至于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是整个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也是后续签订合同的依据。审计人员应注意审计招标文件中风险分配结构是否合理,有关价格调整和结算的条款是否明确合理等。其次,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审计。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审计时应注意审核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清单工作量是否与实际工作量出入较大,清单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是否表述准确与完整等。再次,加强对清单报价的审计。在审查工程总报价的同时要注意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实施不平衡报价的策略,也就是投标单位通常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变化较小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变化较大的项目单价增大,这样在工程结算时,可以成功地达到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同时,对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审核,并应充分利用收集到的工程价格数据,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另外,在审查清单报价时,还应注意审查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等。(二)施工过程中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在这一阶段,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就是审查招投标阶段确定的工程造价的执行情况,特别要注意工程量的核定和工程量变更的签证工作。在对工程签证进行审计时,应注意区分哪些该签,哪些不该签;哪些项目是合同内,哪些项目是合同外;哪些工作内容已在投标单价中包含,哪些没有包含;如果要签应该签多少等等。另外,要注意审计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的价格调整结算办法。一般来说,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三)竣工结算阶段造价审计内容的变化。在新的计价模式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内容较以前有所减少,因为这种模式下的工程价格是相当程度上的“闭口”价格,工程价格在前两个阶段已基本确定。这一阶段造价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应该放在施工过程中遗留的索赔和补偿工程价款问题。 
  三、结束语:以往定额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审计是以竣工结算阶段为重点的,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审计的是以招投标阶段为重点。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传统定额计价的僵化模式将逐步地被打破,但同样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作为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来讲,也将会随着情况发展而发展。因而,培育一批既懂财务、又懂工程技术和经济的审计人才是当前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