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若干关系

工程招标投标在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热点、焦点和难点,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和《招标投标法》执行以来,建筑市场各种深层次问题日益突现,处理好各种矛盾和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政府监管与招标人自语招标的关系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政府监管则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两者之间理论上是一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诸多冲突,如法律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到投标截止不得少于20天。很多情况下,招标人都希望自己的工程尽快实施,或者是招标条件根本不具备就急于开工建设,搞“三边”工程;又如法律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有的招标人则无法回避,就为招标而“招标”,搞形式走过场;有的又走向另一极端,招标交招标代理公司办理,自己则不闻不问;有些招标人的领导自己并不懂专业,又不熟悉相关业务硬要参加评标委员会,但评标时又不看标书,“有目的”的发表自己的观点;∑的还将个人观点强加给评委会,这样的问题现实中并不少见,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所以规范招标投标这么多年,起色并不大,效果不明显,正是因为对招标人的监管不力,而把监管重点放在投标人身上,这样做只能是事倍。总结起来,笔者认为对招标投标至今还存在着不少错误认识:1、招标是选队伍,而非购买产品,至于选的队伍能否干好工程并不重要;2、评标是看谁算的准,而非科学择优;3、招标是走形式,而非追求效益最大;4、招标是强行,而非自愿;5投标靠的是“关系”,而非靠管理和技术等等。

政府对招标投标监管必须依法,必须创造良好的和稳定的法律运行环境。有些地方为了所谓的“规范市场”,限制或剥夺招标人的权利,只图表面的统一,但却离依法行政越来越远。建筑市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不鲜。对于政府监管与业主自语招标的关系,笔者认为只要招标人依法招标,就应该丝毫感觉不到政府监管的存在;但只要触犯法律,就应该处处感到政府的存在,处处感到事情不好办理,项目无法实施。当然,政府应该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对违法者坚决查处,否则,就是对遵章守纪者的不公平。政府应该摆正自己的位置,对该管的坚决管到底,对不该管的就应坚决不管。如对市场违规者就应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又如对招标投标中的评标工作,就不应干预,更不可对评标委员会指手画脚。

二、工程造价的定额管理体系与投标人自主报价的关系

现行的建筑产品的价格构成基本上沿用了计划经济下的工程计价模式,其形成机制仍处在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状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仅仅依赖于他的实际成本,而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统一的工程标准定额,这样就使得通过工程招标投标、通过市场竞争合理形成建筑产品价格的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政府造价管理部门长期把精力放在编制定额上,用统一定额培训了企业在量的预算人员,千万企业对定额的完全依赖,价格不是靠市场竞争形成,而是“计算”出来。虽然《招标投标法》已出台两年多,招标投标的授权条件在很多地方仍然是以标底(或合成标底)为准,即在一定范围内属合理报价,在此范围内选择中标人,也就是说,在合理报价范围内,谁算,合同就授予认证。这样的招标投标只能是在玩数字游戏,根本无法体现招标的目的和宗旨。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制止了投标人的过分抬价或压价,但很难防止行政合理化建议和干预、地方和行业保护,也极易产生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等弊病,对评标而言,这种做法解决了公平问题,但大大忽视了科学和择优,长期以来,投标人只会算标,只会根据工程量套用定额,收取费用,最后拍脑袋确定让利幅度参加投标。至于中不中标,只能听天由命,因为算多了是废标,算少了同样也是废标。通过技术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报价,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几乎没有中标的可能,这样下去是很危险的,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国外建筑企业的进入,我们的企业是很难和他们竞争的。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定额管理制度,虽然存在诸多问题,如企业被强制执行、量价没有分离、测算过于统一和死板等等。但几十年逐步形成的工程定额体系是一笔财富,搞市场经济决不是完全抛弃定额,决不能不定定额的积极作用,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使之逐步转化成自己的企业定额,要辩证的看待定额,应科学地重新认识定额。要在现有定额基础上进行改良和创新。一是完全实现量介分离,制定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量清单计算办法;二是实现工程实体消耗与施工消耗分离,应做到在保证工程实体消耗量前提下,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来降低施工消耗,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和节约投资的目的。

要做到企业自主报价,以市场竞争形成建筑产品价格,需进一步理顺建筑产品价格构成及计算方法,企业要在完善企业定额的同时,还要进行市场供求、价格、企业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调查,分析研究市场供求和价格、成本的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