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大中型项目以及全民基础性建设的总投资急剧加大。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与控制显得非常重要。 

【关键词】形式;依据;合同;变更;定额 
  竣工结算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最后一关,是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经济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因此做好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已成为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 
  1 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 
  竣工结算审计的形式其中有联合审查、独立审查、建设单位自审、委托审查。但现在要用最多是委托审查,委托审查就是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审查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建筑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协商后,然后进行修正竣工结算。 
  2 竣工结算审计的审查要点 
  2.1 编制依据的审查主要审查编制依据的合法性,时效性和适用范围。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依据有:①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部分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及规定等;②国家、省市(自治区)有关单位颁发的现行定额或补充定额以及有关现行取费标准或费用定额;③现行的地区材料预算价格,本地区工资标准及机械台班费用标准;④现行的地区单位估价表或汇总表;⑤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及有关的工程资料。 
  2.2 审查施工合同基本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何种承包形式,都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编制都是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来进行的。审计工程决算,首先要审查合同,弄清合同条款内容和各条款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基建工程的规定,判定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内容有无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和其他规定,合同各条款之间有无自相矛盾内容,合同条款有无明显不平等内容,合同内容有无明显漏洞或缺口。 
  2.3 审查补充合同、协议、纪要等资料基建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般只约定框架内容,对一些具体细节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还签订有补充合同或协议,在图纸交底时还要形成纪要,这些补充的书面资料与原合同共同构成该工程的全部合约,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计中要对这部分资料进行细致的阅读审查,看其内容是否有推翻、超越、违背原合同条款内容。 
  2.4 审查变更资料审查变更要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进行。按照国家规定,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通知,由原计划批准部门同意,才能视为合法变更,未按此规定,甲乙双方自行变更的,均为不合法。在审计过程中,对合法变更和不合法变更要区别对待。 
  合法变更以正式书面通知为准,不合法变更对照施工图和竣工图及施工日志、隐蔽和现场记录,审查其真实性。对未办理手续的变更属于结构、工艺流程等技术方面的,应要求补办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 
  2.5 审查工程量工程量的计算在审核结算工作,是最繁琐、最耗时的,其作为结算最为主要的依据,直接影响着结算的准确性。①熟练掌握计算的规则,并对竣工图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特别要根据综合单价,区分在同一个项目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定额计算规则两者的不同之处,区分两者所包含的不同内容和特点。②需要仔细核对计算构件尺寸与图纸尺寸是否相一致,防止出现计算错误。 
  2.6 审查各种签证和施工日志审查签证主要看签证手续是否完备,签证是否真实特别是一些隐蔽部分的签证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现场零星工作量的签证与原合同内容是否重复,各种签证之间是否矛盾。在审查了各种资料后,为避免审计漏项和计算差错,还应察看工程现场,对现场实际与资料不符的应以实际为准。审查施工日志主要看施工日志的记录是否真实,对有些项目的实施是否与气象日志矛盾,对有些项目的施工日志的计算总量是否与监理签证一致。 
  2.7 审查套用定额和计取费用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按省或区域制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各种取费标准也是由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制定并颁布实施,凡是在本区域内建设的工程均适用本区域定额和取费标准规定,施工单位无论来自何地或隶属何系统均无例外。审查时看结算是否使用的是本区域定额,定额套用是否按规定和按合同进行,取费标准及范围是否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范围。对高套定额、多取费用的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2.8 审查材料价格和调价系数目前我国的主要建筑材料执行市场价格,主要材料允许随行就市。在审查主材价格时,要通过掌握的同期价格行情和本地物价统计部门公布的价格信息,对照审查甲乙双方协商认定的主材价格,确认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购货发票。调价系数是为调节地方材料价格变动而制定的,目前我国均实行动态管理办法,即每月(某些省份按每半年或每季度)公布一次,在审计时要对照文件规定和原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对违反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要进行纠正。 
  2.9 审查建设工期履行和工程质量情况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罚,奖罚所发生的费用计人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查。由于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在审计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协商确定的意见。 
  3 解决结算审核时遇到的争议问题 
  3.1 当遇到签订合同与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当评审人员不采纳合同条款面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地算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往往会援引标准合同文本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反驳,辩称要按照签订合同(能常为合同标准文本)进行结算。如果采用这种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就变成: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目录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合同文件。可以看出,这并不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只是为招标服务的,而中标单位的投标函则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根据现行理论体系,招标文件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与承诺共同组成了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如果按照上述说法,在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相违背的情况下,在工程结算时,应以合同文本为准。以上观点看似合情合理,法律依据充分,但却忽略了《招投标法》对其的制约。《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进行投标活动,也就意味着认可了招标文件的条款。而招标文件中仅对投标活动进行了规定,还包含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旦投标方中标,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也随之生效,成为双方签订合同中不可更改的一部分内容,即使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也无法改变。这一点《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瑟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0.5%-%之间的罚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在五种情形下所签订合同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前四种情形看,凡是违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3.2 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新情况的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与招标文件规定条款或者签订合同条款相冲突的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按合同条款就自已合法、正当利益、被损失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和补偿,法律对这一合法行为是进行保护的。实际上是就新情况出现造成双方利益损害的一种补偿,属于补偿的范畴,并不与合同相违背。 
  4 结束语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是一门专业性、知识性、政策性、技巧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细致具体的工作,审核工作遇到的建设工程可谓各不相同,结构形式多种多样,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给审计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就需要审核人员不断地学习进取,努力提高审核工作水平,计算时要认真、细致、不少算、不漏算。同时要尊重实际,不多算、不高估冒算,不存侥幸心理。审核编制时结算时,实事求是,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量”与“价”的准确结合在审核工作中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审核原则,做好工程结算、去虚存实,因此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总结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