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与招投标制度相适应的计价方法,但同时给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做好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造价控制 
  一、引言   
  200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建设领域的计价模式实现了根本性转变。在总结2003版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国家又颁布了新清单计价规范,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创造了更为成熟的制度环境。基于招投标制度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实践时间尚短的现实情况,对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本文将在论证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基础上,深入分析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探寻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应遵循的管理思路。   
  二、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分析    
  传统的造价管理思想认为,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各阶段对造价的影响随时间的推移是逐渐减弱的,即项目投资决策以及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最大,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力最强,其他阶段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影响力较小。这一理论主要是基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影响商品价值”――投资决策阶段确定的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设计阶段确定的建筑和结构设计方案、材料种类及设备选型等决定了建筑商品的使用价值,并以此对建筑商品的价值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事实上,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环境下,投资者对于建筑商品使用价值的需求是既定的,如何用最小的价值付出交换既定的使用价值,成为投资者控制工程造价的中心任务,而招投标则成为实现这一任务的关键环节。从这一角度来看,建设项目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一)招投标阶段确定了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施工单位,是建设活动的实施主体,其综合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项目质量、工期、安全等目标的实现程度,并最终体现在成本上。通过招投标这一竞争机制,选拔施工技术水平高、报价合理、资金实力雄厚、诚信可靠的施工单位,将有利于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成本的控制,有效避免施工质量安全问题造成的成本浪费、工期延误带来的成本损失、不合理报价中标单位后期索赔导致的成本追加。 
  (二)招投标阶段订立的合同文件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核心。首先,合同文件中订立的中标价,即合同价,是建筑产品的初步价格,是确定最终结算价的基础,应防止盲目压低中标价,订立合理的、招投标双方均满意的合同价,可减少索赔发生的可能性,使造价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使招投标双方把精力集中于保证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确保工期等目标上,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确保建筑产品使用功能的有效实现;其次,合同条款订立的严密性、合理性将对造价控制产生重要影响。合同中涉及费用的条款,如工程款的支付及结算、合同价的调整、索赔条款等都是造价控制的直接影响因素,一旦甲乙双方在工程造价上出现争议,合同条款就是索赔的依据,所以合同条款的约定直接影响最终的工程造价;再次,合同类型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合同价可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的方式”,不同的合同类型将给承发包双方带来不同的风险因素。合同类型的选择能否使业主规避风险,直接决定了其造价控制的成败。 
  (三)清单计价模式给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带来新的挑战。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项目,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形成均采取清单计价模式,可见招投标阶段是实践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阶段。然而,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时间尚短,配套法律制度等尚不完善,必然使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只有充分做好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才能使业主享受到清单计价模式带来的成本惠处。   
  三、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在我国由于推行实施时间较短,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配套条件尚不成熟。我国于2003年颁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旨在通过计价模式的转变,实现建设领域的市场定价机制,然而实现这种转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短期内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配套条件仍不成熟。首先,多数施工企业未形成体现自身施工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企业定额的缺失必将使工程计价束缚在传统定额计价模式下,难以顺利实现市场定价,不利于招投标阶段对造价的有效控制;其次,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招标相适应的合同范本及合同管理办法。 
  (二)“合理低价”难以有效界定。合理低价中标评标法是与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相适应的评标方法,是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合理低价”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确保实现招标项目质量、工期、安全、成本目标,且不低于投标企业施工成本的最低报价。事实上,施工企业个别成本受管理水平、施工技术水平、材料供应、施工机械调度等因素的影响,要想在短时间内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个别成本非常困难。因此,在实际的评标工作中,对“合理低价”的界定存在一定难度。实现合理低价的有效界定成为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不高。清单工程量是预计量,结算按实际发生量执行,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的差别很大程度上带来合同双方的主要利益风险。而在实际的招标活动中,招标准备时间仓促、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重视不足、设计深度不够等现象普遍存在,使得工程量清单编制水平较低,加大了工程变更和索赔发生的几率,为今后的造价控制留有缺口,工程量清单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作用未充分发挥。  
  四、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管理思路   
  (一)编制完备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业主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一份完备的招标文件应包括:投标须知、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技术要求、施工管理办法、签证管理办法、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等内容。其中,投标须知应明确招标范围和工作内容,以避免界面划分不清给造价控制带来的负面影响;招标技术要求应明确拟建项目的功能质量标准,方便投标人正确理解招标意图、合理报价;签证管理办法应明确可办理签证的情况及签证办理程序等内容,防止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签证费用得不到有效控制。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阶段控制工程造价的核心。当设计文件达到深度要求时,招标人必须严格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技术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确保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尽量减少暂定项目,每个清单子目均应全面、准确地描述项目特征和需要投标人完成的详细内容,以便投标人全面考虑完成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招标文件作为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必须做到无矛盾、无漏洞,同时业主应善于总结造价控制失误的经验、并想出相应的对策在下一次招标文件中列明,增强造价控制的主动性。 
  (二)建立造价信息库,合理编制招标控制价。2008清单计价规范以国家规范的形式明确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的概念,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可接受的最高价格,高于控制价的报价可直接淘汰,以缩小评标对象范围,集中精力评定出“合理低价”。 
  招标人可以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市场价格和取费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也可建立自己的造价信息库,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提供更真实可靠的依据。将单位工程全部工程成本项划分为不可竞争成本(如规费、税金)、有限竞争成本(如实体消耗成本)和完全竞争成本(如利润)三类,根据相应的依据分别编制招标控制价,将使招标控制价更贴近工程真实价格;招标控制价不仅要有总报价的最高限制,而且要包括投标报价各主要组成部分的最高限制,如主要分项的综合单价、管理费、利润等内容。 
  (三)选择最优评标定标方法。在评标定标方面,国外一般采用最低价中标法。但在我国,由于建筑业和市场经济发育尚不成熟,随着施工技术水平的普遍提高和投标竞争的日益加剧,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宜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基本思路是,先评技术标,再在通过技术标评审的单位中选出报价合理且最低的为中标人。 
  对报价的“合理低价”分析可从以下两方面展开:首先,招标人必须对投标单位报价的合理性,尤其是综合单价和报价结构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对于清单项目较少的工程,招标人可对各投标单位所报各项综合单价进行横向比较,单价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投标单位同一子目报价的,即存在不平衡报价的可能;对清单项目较多的总包工程,招标人则可重点选择工程量较大或综合单价较高的清单项目进行报价的横向对比。其次,招标人还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进行评判。通过横向比价(同一工程各投标单位之间的报价对比)和纵向比价(与以往同类工程定标价或招标控制价的对比),对报价过低的投标单位进行询价,要求其对报价缘何过低进行说明――即该单位可以利用自身的何种优势(如先进的施工技术、专利优势、区位优势、管理能力等)确保在较低的价格水平下,实现招标人的建设目标。最后,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进一步分析讨论,评定该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四)订立严密的施工合同 
  1、选择最佳合同类型。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但在工程实践中,业主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利于造价控制的合同类型,以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对于规模小、投资少、工期短的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对于大中型工程,多采用单价合同为主、总价合同为辅的合同形式,即合同中主要工程分项是包干单价、其他工程分项是包干总价。 
  2、合同主要条款的约定 
  (1)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不同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会对最终的工程造价产生不同的影响。目前常采用的支付方式有固定周期支付和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招标人需根据企业的资金状况和工程实际选择合适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达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2)工程计量条款的约定。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单价合同中,清单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结算中最终工程量的确认是通过对实际完工内容的计量工作来完成的。同一工程项目若计量规则不同,其工程量也不一样,因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统一的计量规则。 
  (3)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明确可调整合同价款的具体情况及调价办法,如工程量变化时综合单价调整公式、材料价格变动时的调价公式等,条款内容必须明确细化,少留缺口。 
  (4)双方职责和索赔条款的约定。合同条款中应对可能影响造价的情况明确各方责任,尽量避免和减少索赔。明确索赔程序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方便索赔事件的顺利解决。   
  五、结论及建议   
  综上所述,随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广,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应当引起造价管理者的充分重视,建设单位应建立正确清晰的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管理思路,以确保成本目标的顺利实现。 
  主要参考文献: 
  [1]邓定栋.浅析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J].四川水力发电,2010.3. 
  [2]黄晓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工程造价的控制[J].价值工程,2009.3. 
  [3]潘建国,张蓓.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