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通过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串标、围标等不良现象进行分析,并在预防与治理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有形建筑招投标市场日趋健全和规范。 

【关键词】串标围标    分析    预防 

    一、前言 

    近年来,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加大了管理力度,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力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化和科学化。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订版的出台,更加扩大了公开招标的实施范围和突出了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但是,笔者通过近几年的招标工作发现,在建筑市场的招投标环节,不正当的竞争还是客观存在,在履行程序的过程中仍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实际问题等待研究解决。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的手法亦不断翻新,行为越来越隐蔽,尤其是串通投标(包括围标、陪标)等现象比较严重,不仅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业主的利益,而且严重制约了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串标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 

    串标包括有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代理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代理与招标人串通招标的几种情况,其中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最为突出。当串通投标的当事人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即形成围标。尤其在中小型城市,由于当地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各投标人之间由过去的“竞争”走向如今的“联合”,在给予一定利益承诺之基础上,串通其他所有或部分投标人,进行围标或陪标。他们采取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或先在合作投标人之间进行价格协商,然后在投标过程中采取“弃权”、踩红线等手法,确保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以后的投标项目,则轮流坐庄;或串通其中一部分潜在投标人通过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内部竞价拟定中标人,或泄露各自的投标信息,排斥其他正常投标人,垄断投标行为,哄抬投标报价等等。笔者通过长期从事招标和评标工作积累的实际经验与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归纳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以下几种: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存在非正常的一致现象;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或不同的标书出现相同人员;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误之处竟然一致,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数量或计量单位等发生一样的错误,技术标中施工进度安排、网络计划图表、质量与进度保证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错漏一致; 

    5.投标人数量较少时,其大部分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评审均高于社会平均价格,且其报价组成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费明显偏高或不合常理; 

    6.有些甚至不遗余力到外地借用他人资质进行多重身份投标,公开报名资料中不同的两家投标人竟出现相同的联系人。 

    三、串通投标的原因分析 

    串通投标问题主要是发生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基本上都是当事人的口头协议,无书面证据,查找取证较为困难,给防范治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其次,它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是对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极大亵渎,也是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极大侵犯。 

    产生串通投标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1.现有法规体系缺陷留有弹性操作空间 

    现行工程招投标依据的相关法规本身,一些条款自相矛盾,不严谨,给招投标留下弹性“操作”空间,对当事者的法律约束不强,特别对政府投资工程,缺乏严厉的规章约束,很难避免产生人为因素。 

    2.施工企业的现状为串标提供了操作可能 

    我国施工企业尤其是较高资质的施工企业,仍是国有和集体占主导地位,同时建筑市场中存在一些个体(包工头),以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投标,企业过多过滥,只进不出,使行业内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企业将投标风险转移给“挂靠者”,企业管理者不但不承担风险,还可以有隐性收入,维持企业生存。对“挂靠者”而言,他们不一定具有能力维持一家企业独立运营,即使有能力,也较难在短期内就能创办一家高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还要承担维持企业运转所需管理费用的风险等等。正是这种不良施工企业现状,造成了现在建筑市场中挂靠、串标盛行,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出现专以投标谋利的个体或施工企业存在于招投标市场之上。 

    3.  评标及专家管理机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目前我国全过程评标运作电子自动化、交易活动管理科学化水平还不高。现行法规规定实行专家评标制,理论上体现了项目评标决策的民主,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并没有很好实现其预定目标。由于评标专家主要来自于各建设行业,专家质量参差不齐,社会关系复杂,县(市)级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在数量上显得不足;现在招标项目众多,专业差异很大。对部分项目而言,评标标准不细,审查不严,评标时间又短,往往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帮助业主履行法律程序而已;即使有时发现有串标围标现象,评标委员会也不深入追究,一查到底。从而导致串标现象失去最后的监督和控制。 

    4.  权钱关系与缺乏诚信基础交汇滋生了串标市场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束缚,人们在日常活动中易衷情或屈服于“权力”、“关系”,权钱交易、投机取巧能够带来好处,诚信经营缺乏动力。当人们能以极小的风险获得个人利益较大回报时,道德约束力就显得脆弱。实践中,某些领导干部暗中干预招投标的现象客观存在;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少数人员素质不高;少数评标专家参与违规操作;少数招投标监管服务人员不能坚持原则;招投标双方非平等交易,带资、垫资现象存在严重,工程双向担保机制发育不全;现存的地方和行业保护主义,各种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作梗等等,都会给串通投标者提供机会和市场。 

    四、预防对策和治理建议 

    解决串通招投标问题的关键在于制度的创新,做到防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令行禁止。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多方面综合治理,笔者提出如下防治措施供相关部门参考: 

    1.清理整合现行法规文件,建立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针对招标投标环节中易产生串通投标行为的问题,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操作规程以及监管标准,并将行业监管信息和社会评价、举报投诉等信息相结合,建立招投标基础信息库和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统一并公开监督评价标准和奖惩办法,联合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行政、社会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对优秀的诚信施工企业给予一定的表扬和奖励,对失信和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曝光或予以行政、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使其在无形资产上声名狼藉,在对外融资和银行信用担保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从而以加大失信成本。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并追究刑事责任,真正建立信息通报、案件会商制度。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建立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严厉打击违规担保、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2.加大招投标法律政策的宣教,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正确引导投标企业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以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精湛的技术赢得招标单位的理解、信赖与支持,逐步由单一的竞价中标机制向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优的投标人中标的市场机制转变,政府监管部门及业主应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实现各主体多赢的良好局面。 

    3.完善招投标资格预审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 

    改进资审入围办法。每半年或一年集中进行资质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企业,报名时免审,外地企业进入,经事先核准,与本地企业相同待遇。 

    一般情况下凡符合相关资质条件报名的应全部入围,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对投标人提出类似工程业绩的要求。让尽可能多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竞争,即使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并大幅度提高评标成本时,也要使用随机抽签等方法确定入围投标人,从而大大压缩串标的操作空间、显著提高串标成本并大大降低串通招投标成功的概率。确保投标单位入围的公开、公平、公正。 

    4.实行项目建造师备案制,确保无挂靠现象产生 

    实行注册建造师考试制度后,我国施工项目管理将逐步实行项目建造师责任制,由项目建造师负责工程的全过程的施工管理,而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相应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到位,特别是近年来建造师挂靠现象比较严重,建议主管部门及时建立建造师工程管理备案制,防止项目建造师多工程多单位进行投标。且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标人在进场和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造师,以防止项目管理不到位及虚假投标,杜绝恶性竞争。 

    5.完善评标专家库,建立评标专家信誉评价体系 

    要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机制,防止“随意性”和走过场,确保人员组成的随机性和保密性,确保评标专家能够服从良知,在评标过程中独立体现个人意志,充分体现其公平、透明的立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评标过程中要勇于暴露阴暗,对一些串标围标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于投标报价总价及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主要材料设备、机械费用高于最高限价或明显高于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评委会可将其投标报价进行重点评审,亦可进行质询要求投标人给予合理解释,如果在本项目招标投标中,大部或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出现类似现象,有围标串标嫌疑,背离合理低价、择优原则,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评委会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建议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并将评标情况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实施中标项目的后续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督 

    应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其监督职能,有条件的应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通过对中标后的工程进行审核、评议、纠错、追究,使侥幸过关者在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中原形毕露,从而信誉扫地,被清出市场并受到法律制裁。 

    7.加快资源共享和电子评标步伐,杜绝隐蔽串标现象 

    由于评标时间短,内容多,很多串标现象十分隐蔽,很难被评标委员会和招投标监管人员发现,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电子技术采用电子评标,利用电脑快速准确的查处一些隐蔽的串标行为,协助评标专家发挥其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和监管的作用。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精心打造一个标准明确、功能完善、职责分明、电子化、一厅式一条龙运作和监管服务的平台,通过科学化的手段,严密的招投标操作细则,统一规范的监管和服务标准实施监管服务,以尽量克服当前人工操作为主,透明度和相互制约不强,易产生不轨行为的现象。 

    五、结束语 

    串标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的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把有实力、有优势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要着力纠正外围运作,进场走形式的问题,使招投标全部活动都能真正在有形市场内运作并接受全过程监督。真正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招投标中的作用,推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