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先从大家最熟悉的3.41%说起。这3.14是什么呢?你会说了,税金呀!对,是税金(指该项费用,非单指该百分率)。大家再熟悉不过了,通常它都出现在取费表中倒数第二行,它之后的一行就是我们计算的结果——工程总价了。

那么这一项都包括什么税呢?简单地说就是“两税一附加”,具体是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为什么通常“两税一附加”的税率都是3.41%,而却有的人发帖说他们是3.35%呢?其实除了3.41%、3.35%之外还有3.22%的税率。同样的两税一附加但其税率是有差别的,产生的原因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根据施工企业税务申报登记所在地的不同而实行不同的税率标准,具体规定是:市区7%,县镇5%,其他为1%。而营业税和教育附加费均不区分,都是3%。我们平时税务申报登记所在地在市区的居多,所以3.41%出现频率比较多,而并不是一定是3.41%,还可能是3.35%或3.22%的。以上税率是国家规定的,而并不象liuyun_166016 所说的 “我所在的工程取的税率是3.35%(也是业主规定了的)”。
下面交代一下,3.41%是怎么来的。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上3税费的计算方法讲起。具体如下:
应纳营业税额=营业额×3%;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也就是上面说的7%,5%,1%)
教育附加费=应纳营业税额×3%;
以上三项合计:应纳税金=营业额×3%+应纳营业税额×适用税率+应纳营业税额×3%
将上式中的应纳营业税额用营业额×3%替代、合并整理(纯数学问题)后变成:
应纳税金=营业额×3%+营业额×3%×适用税率+营业额×3%×3%=营业额×(3%+3%×适用税率+3%×3%)[若以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为例]这个式子变成:
应纳税金=营业额×(3%+3%×7%+3%×3%)=营业额×3%(1+7%+3%)=营业额×3.3%;
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分别为5%和1%上式相应变成
应纳税金=营业额×3%(1+5%+3%)=营业额×3.24%;
应纳税金=营业额×3%(1+1%+3%)=营业额×3.12%;
大家可能要问了你罗嗦半天也没说出3.41%是怎么回事呀?推来推去怎么推出个3.3%而不是3.41%呢?别急,待俺把这两个数字往一起扯。
上帖里说到3.3%和3.41%的关系,现在继续扯!这两个百分数都是计算“两税一附加”的比例,但同一税金为什么会有2个比例呢?那预算中取的税金和实际缴纳不是会出现差额了吗?这个问题在论坛帖子中经常看到,其中有位仁兄说他一个工程因为这个差额单税金就省了250万元,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我们预算书中的计算税金的方法是:
税金=计税前的造价*3.41%;
工程总价=计税前的造价+税金=计税前的造价*(1+3.41%);
这里计算税金的基数是计税前的造价。
而上帖应纳税金的计算基数是什么?是营业额。而营业额相当于上面的工程总价,也就是已经含税的工程总价。
我们举例说明一下,假如一个工程在计税前造价是100万元,那么在预算取费时计算出的税金应该是100*3.41%=3.41万元;工程造价应为100+3.41=103.41万元;应缴纳的税金也就是3.41万元。在实际缴纳时,税务机关是按照工程总价乘以相应比例来计算税金,那么这个比例当然不是3.41%了,计算一下3.41万元的税金占总造价的比例是多少,3.41/103.41=3.3%。
不知道我说明白了没有?其实这两个比例数是计算同一税金时,因为不同的计算基数而使用的不同比例数。所以3.41%和3.3%,3.35%和3.24%,3.22%和3.12%是一一对应的。
 
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不对呀,我们实际缴的税不是3.41呀,有5点多的还有6点多的呢,超出3.41的部分不是亏了吗?这个疑问反映出有可能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定额规定的“两税一附加”只有3.41,而实缴“两税一附加”要高于此。其实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对两税一附加的税率未做过调整,还是前几帖上罗列的数据,所以3.41并没有错,不存在计算与实缴不一致的问题。那么这个疑问中超出3.41之外部分是怎么回事呢?因为各地情况不同,我也未做过仔细研究,我不能准确解答,但可以肯定是,超出部分的肯定是其他税费而决不可能是“两税一附加”。
 
 
 
对于你其中说到我说的工程取费是3.35%,业主规定的问题,我给你详细的说一下,我所在的工程是一个纳税地点在县级的单位,而这个县以前是个贫困县,因为我们的工程建设在这里,让他脱了贫。
为什么我会说是业主规定的,因为这个县它是有其他的地方性税收的,但由于工程项目较大,比方说它的地方性税收规定的是1%,如果这个工程大概是300亿,那么它仅这部分税收,就可能达到3亿左右,相对一个贫困县来说,这是个天文数字了,因此,我们的业主,就和该地方政府及相关机关上级政府,达成了一致意见,由业主缴纳该部分税收,但比例就不是1%,可能就0.2%,由于业主的缴纳,那么业主所管辖的工程,只要是在这个税务机关缴纳税金,就可以不缴纳该部分,就直接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业主规定了的,可能我表达的不清楚!有一点,我晓得,如果不是属于这个工程的范围之内的税收,那么工程缴纳税,以前是6.9%,现在的不太清楚。
特别说明一下,这个县专门在我们施工场区了,设了个税务点,针对这个工程的税收问题!
这个3.41%,指的是工程税,超出部分,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性税收等,我认为,如果说你企业全部的税缴纳的仅仅是3.41,那么你最好是换单位,你的单位要倒闭了,没有形成利润,我和oimly,已经讨论过这个问题了,比如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都要缴纳的,你就是卖凉茶,行成了利润,你也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在平时工程中,缴纳了,最后年底的时候,要根据财务报表,形成的利润,重新清算的!
至于地方性的收费,这个基础,是地方规定的,你说以前为什么会出现地税和国税两家单位咧!!有一部分是这个原因。
问题基本上清楚了,我现在还有个小问题,就是按你的推导方法,只推出了3.33.243.22,那么3.35怎么推出来的,烦请详细点说说.
取费表中计算税金的比例(3.41、3.35、3.22)实际上是由纳税税率(3.3、3.24、3.12)倒推过来的。
根据前面介绍的内容,我们以3.3%为例,假设工程造价为A,计算税金的比例为X,税率为3.3%,那么应纳税金为A*3.3%,不含税造价为A-A*3.3%=A(1-3.3%),不含税造价*计算税金的比例=应纳税金 ==> A(1-3.3%)*X+=A *3.3% ==> X=3.3% /(1-3.3%)=3.41%
另外两个同理可得
3.24%/(1-3.24%)=3.35%
3.12%/(1-3.12%)=3.22%
黎海明的《税金的缴纳分析测算》帖子中有这么一段“实际税率与政府定额中规定不尽一样,根据我们的工程施工经验及相关的调查结果,实际交纳的“两税一附加”的税率一般要高出定额中所规定的税率。主要是因为建筑安装税属于地税局增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制定其管辖范围内建筑安装税的增收比率。比如,在杭州及嘉兴地区,我们在施工程的两税一附加的实际缴纳税率一般在3.93%左右。”我有些疑问,希望海明有空时帮忙解答。
疑问一:针对你说的“建筑安装税属于地税局增收,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有权制定其管辖范围内建筑安装税的增收比率”,我翻看手头资料并未看到税法中有授权地方税务机关制定或调高“两税一附加”税率的规定。我认为这3个税率应该是国家统一规定,不存在你说的情况。
疑问二:你所说的3.93%左右具体包含什么税费,除两税一附加还包括哪些?我在浙江地税网上查了下,只查到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2项税费是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地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