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的现状问题分析

摘 要:工程招投标制度是现今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一大基本制度。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国外,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都必须经过工程招投标这个步骤。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市场化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逐渐引入工程招投标制度,并一直推行至今。这么多年来,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逐渐成熟,但是却仍旧拥有不少问题。本文主要就我国的工程招投标的现状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工程 招投标 现状 问题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引入工程招投标制度,并逐渐将其推行为一项基本制度。之后,我国推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合法性和正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最先在西方发达国家施行,并在大量的工程实例中得到证明。工程招投标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充分调动了市场的竞争特点,能为业主选择最为合适的承包单位及供货商,在优化社会资源,发挥“公平、公正、公开”等市场原则上面都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工程招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秩序的完善也作出了不小的贡献。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现阶段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仍然不够完善,仍有许多亟待解决的地方。
一、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
针对我国现阶段工程招投标的现状,本文主要总结了以下五种情况。
(一)、存在陪、串标现象
在目前的我国工程招投标中,还存在不少陪标、串标的现象。在开始工程招投标之前,招标单位便已经确定好了意向单位。而在正式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则私下内定好中标单位,致使公平竞争原则失效,其他前来投标的单位沦落为陪衬。这种情况就被称为陪标。而投标单位之间互相勾结串通,约定共同抬高或者压低报价,使得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性原则失效,最后导致招标单位蒙受经济损失。这种情况就被称作串标。陪标和串标的现象破坏了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规则,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二)、存在工程转包问题
现阶段,我国工程招投标中还大量存在单位中标后将工程转包的情况。这些单位中标之后,并不自己去承建工程,而是又转包给其他承包人,自己则从中收取所谓的“管理费”。而被转包出去的工程,其工程质量又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大量出现。我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第十条明文规定了中标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转包”他人。因此,转包现象既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也是对我国法律的挑战。
(三)、评标办法科学性不足
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中对投标单位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最低投标价法,一是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主要适用于对技术、性能指标无特殊要求的工程,多用于小型的简单的工程项目。而综合评估法则要求投标单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其主要适用于工程具备一定规模,对技术、性能等参数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然而,这两种主流评标方法都缺乏足够严谨的科学论证,具体如何评标还需要依靠人为判断和经验考量。这就导致不少单位单纯看重报价低,形成片面的错误意识。
(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
现行大部分的招投标工程都交由招标代理机构来执行。然而,由于我国在相应的招标代理市场不够成熟,配套制度都不完善,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非法活动空间过大。在一些招投标过程中,存在招标代理机构滥用职权,人为倾向性的进行中标单位选择,从而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其次,在这个领域,我国也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可量化的评价标准,相应的监察制度也十分软弱。
(五)、混淆招投标方式与范围
工程招投标制度不只有公开招标一种模式,其还有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多种方式。然而,由于认识上的不足,不少招标单位认为工程招投标仅有公开招标这一种方式。从而在一些不必要的工程上花费了大量的时间进行公开招标,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还增加了社会成本。
二、对我国工程招投标问题的分析
针对我国当前工程招投标制度中表现出来的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原因。
(一)、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就目前而言,我国用于规范约束工程招投标的法律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但是,这部《招标投标法》还只能起到一种类似于骨架型的法律约束力,其中大多条款都缺乏可以量化的细则规定,这就意味着《招标投标法》是一部弹性很大的法律。比如,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的第二十四条来说,只提到了“招标文件的发出日期距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最短不得少于20天”,虽然这条法规意图约束招投标中的违规操作,但是却仍给“过场式”工程招投标留下了生存空间。
(二)、招投标过程中人员主观性强
工程招投标对人员的主管依赖性非常强,且招投标过程也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工程招投标丑闻之所以如此之多,就是因为招投标过程中人员的主观性很大,招投标结果可以人为操纵。
(三)、监管体制仍旧薄弱
目前而言,我国对于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宏观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要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但是实施到现实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拥有足够大的监督空间。这也导致了我国对于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力度的薄弱。
三、对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的建议
针对我国工程招投标的现状,本文主要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完善相应制度
要有效治理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首先要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采用现代的信息化的方式管理招投标信息,建立专题网站;提高招投标过程中的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责任制,将其利益与工程质量挂钩等等均能有效防治工程招投标流于形式,保证工程招投标公正、公平地进行完成。
(二)、强化监管力度,杜绝违规行为
要有效管理工程招投标行为,还需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的监管力度。为保护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我国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招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提高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强化招投标结果公示制度及邀请招标比准制度。同时,政府还需要积极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以企业的信用档案来管理和约束企业的行为,确保一个健康、公平、公正的市场。
(三)、引进新的评标办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
采用更加科学更加为世界认同的评标办法,也是确保工程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有效方法之一。比如,可以针对技术标与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规模小同时对技术要求不高的工程可以采用现场抽签中标法。同时还要进一步约束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力和行为,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以权谋私。
总 结:
工程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历经多个年头的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已渐渐成熟,但是现阶段却还存有不少问题。针对现状,我们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才能保证市场秩序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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