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做好招投标是一个好的工程开始的关键,如何进行招投标的有效监督,做到招投标的过程管控与圆满结束,以及如何去有效的应对招投标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是我们在招投标之前和之中必须要做的工作,科学合理的选择承包商成为国家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圆满完成的关键。 
【关键词】工程建设;招投标;建议;措施;责任;制度. 
  前言 

  在我国,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中也推行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投标制度,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但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许多问题,需要我们深入调查、逐一挖掘,进而拿出相应有效举措,逐步健全招投标制度。 
  1 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 规避招标,明招暗定 
  某些业主单位专业素养不高,责任心不强,为满足私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公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随意肢解规避招标,从而将肢解的工程发包给指定的企业;对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实行公开招标但设置了诸多不合理的条件或倾向或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以达到让某特定的企业中标的目的,损人利已,导致违法分包和转包,这就是不公平竞争,由此建成的工程也具有危险性和质量的不可控性,这些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扰乱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1.2 挂靠投标,围标串标 
  为了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某些不满足招标资质的投标人假借资质或以他人名义参与招标竞争,这就是我们招标法中所称的弄虚作假,挂靠投标。在招投标活动过程中还存在着围标串标的行为。法规规定串标行为分三种:一是招标人与投标人暗地约定指定中标,二是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围标,三是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投标人串标。挂靠投标围标串标是招投标活中最最突出和严重的问题,它是混乱招投标市场最大的元凶。 
  1.3 业务不熟,职责不分 
  招投标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员的队伍也在不断壮大。业务增长迅速和人才流动频繁成为阻碍招标代理机构顺利持续开展业务公认的难题。以至于某些代理人员狭隘地急切于完成代理任务而忽略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质量。招标代理作为中介机构,其主要的任务是做好招标人与投标人中间的桥梁作用,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帮助招标人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但在许多招投标活动中,很多招标代理往往忽略了自身职责,唯利是从,或者与招标人串通一气,人为设置准入条件,协助招标人操纵评标结果, 
  1.4 责任感弱,评定不一 
  在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表现对评标结果有着极大的影响作用,特别在人为影响较大的方案设计招投标评标中,评委专家的专业素养与工作态度决决定了评标结果。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经常有投标单位反应某地区的建筑市场难以进入,不是因为企业自身实力不足,而是不适应区域性的“游戏规则”。许多专家评标意识不够大胆,责任感不强,拘泥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所以评审结果中标的往往不是那些有创意有亮点但具有争议性的方案,而是那些中规中矩、无亮点也无明显不足的方案,没有真正做到择优。有些专家过分考虑招标人的意见,评审意向受业主代表的影响,选出了只有招标人“喜欢、满意”的方案。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优秀企业的进入,是建筑业的发展是一大损失。 
  1.5 超工超概,履约失信 
  能否选定好的承包商与工程建设顺利与否息息相关。很多施工承包商在标后没能依照投标文件与合同的约定,“超工期、超概算”的问题突出。超工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时未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以及人员设备不到位,造成施工受阻,延误工期; 超概算是因为施工企业以随意增加工程量或施工技术为由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方案,以增加工程费用,造成资金、资源的隐形浪费。 
  2 针对问题采取的措施 
  2.1 健全行业制度,严格审批程序 
  《招投标法》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做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也强调“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但国家对如何“划分标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认定缺少相关的规定与依据,即使有地方性的也不够详尽统一,使得许多招标人敢于冒险钻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 
  要减少上述现象的发生,首先国家要对现有行业法规查漏补缺,对如何“划分标段”应该从项目性质、专业分类、专业技术、限时要求等方面做详细规定,作为综合判断的依据,地方政府也可以另出台一些辅助性的规定。其次,要加强项目的实质性审查,明确项目审批责任,严格审批程序,推行专审人员负责制,严格核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不得以工期紧为由制定承包商,不得以建设资金短缺需要有实力的承包商垫资为由制定承包商。 
  2.2 创新管理举措,科学检查手段 
  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挂靠与串标围标屡见不鲜。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三大主体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分别做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但要想在监督中卓有成效,还需要实行管理举措与检查手段的科学与创新。参照局某些地区的做法,对大型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可以实行高额保函制度,可以有效打击遏制挂靠投标、串标围标,高额保函包含投标保函、履约包含、付款保函,覆盖了承包商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全部责任,其保额一般为工程投资的50%-70%,也可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设置。 
  积极推行电子招投标系统,不仅节省资源、减少评标的人为工作量,而且借助科技的手段来辨别人为难以辨别的隐性的违法行为,即利用计算机来辅助专家对投标电子文件的雷同、不平衡报价等进行统计、分析、判别,有效地提高了评审审的速度与质量。 
  2.3 提高人员素质,实行评价制度 
  提高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与评标专家的素质,是整个招投标进行顺利的有力保证。在国家还未实施招标代理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之前,推行代理人员信息卡制度,将信息卡作为代理人员执业过程的档案纪录;开展代理人员培训,及时熟悉行业新政策,及时规范代理程序。推行招标代理信用评价与信用评定机制,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清退制度。同样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推行评标专家标后评估制度,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评标专家库的清出制度。适时推行异地抽取评标专家,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促进信息的交流。 
  2.4 加强标后管理,构建诚信体系 
  成功的招投标活动除了做好标前、标中的监管,还要做到标后问题的防范。围绕“超工期、超概算”的突出问题,需要建立相关部职能部门审核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在项目立项、概决算审核及财务管理中的责任。建立标后定期大检查,按照投标文件与合同的要求,评价其履约能力。对未按投标文件与合同要求的履行的行为,予以整改,对于违规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对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度,建立个人信誉评价档案。 
  3 结束语 
  整治招投标活动中的突出问题,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除了要有健全的行业制度进行规范,还需要有科学的管理体制与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招投标活动中的三大主体,应该奖赏并举,循循善诱。逐步将招投标活动引入到正确的途径。同时要强对监管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操作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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