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从招投标监督管理者的角度阐述了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中应注意的几点注意事项。 
   
  依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规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作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来说,个人认为在以下几个环节行使监督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招标阶段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建设单位呈报的各种资料,防止建设单位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在招标准备工作完成后,要求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备案登记表”,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等: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3)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等等。 
  (2)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等)备案。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在根据招标核准编制的招标文件发售前(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料备案。招投标监管人员对备案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的审核要注意公告内容是否齐全,发布的媒介是否合法,施工招标文件中标段划分是否合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是否过高,或者提出高于法定施工资质等级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而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是否符合国家关于法定时限并对关键工作时间、对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废标条件、重大偏差、投标承诺、主要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工程量清单、主材标准、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预防围标和陪标措施应作为审查重点,对于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要单独列项报价,以保证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针对性及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3)资格审查阶段。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为取得代理业务而放弃原则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围标和陪标等行为,甚至出现代理机构和投标人串通违规,这就需要监督部门跟踪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通过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代理合同备案、业主满意度评价等措施建立起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 
  2.投标阶段 
  本环节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比其他监管部门更早介入,监督招标人或代理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接受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是否接受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如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是否所有投标人均为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企业等(可以事先要求代理机构提供所有资格预审合格投标人汇总表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3.开标阶段 
  此阶段我们监管部门要注意开标时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几点:1)标书密封情况。标书检查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2)唱标。经各投标单位确认无误后,再有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事先可以告知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主动提醒各投标人对唱标内容进行确认,防止投标人事后对开标环节进行质疑,引起不必要的麻烦;3)异常问题处理。监管人员和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否决投标文件,开标过程中出现异常问题应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处理。 
  4.评标阶段 
  招投标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监督评委专家抽取,关更要注意评委专家抽取随机化、组成专业化、科学化。检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更换。监督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招标人或个别评委擅自发言干扰别人,更不得发表诱导、误导性的言论,在评标现场,要求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定标阶段 
  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后,要求招标人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要求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登记备案。监督机构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方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6.书面合同签订后备案 
  监督部门要认真审核合同的价格、工期以及承包人项目经理是否和投标文件时所承诺的一致等重要内容,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国家加大了对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力度,但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积重颇深,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解决的,必须从目前社会大背景及建筑市场运作的制度设计中寻找原因,对症下药,把人为因素消除到最小限度,消除不正当竞争方式和行为,从而真正体现工程招投标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 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市[2005]208号. 
  [2] 张志军. 浅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中国铁路工程建设网. 
   [3] 贾立术.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现状及问题分析. 项目管理者联盟,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