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的约定都缺少相关依据,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霸王条款。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执行08清单计价规范,正确、全面地编制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维护和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招标文件;计价条款;问题;办法 
   
  在我国建设领域引入招投标制度以来,工程承发包市场的交易大多通过招投标活动来实现。招投标活动的目的是发挥竞争机制作用,规范建设市场,引导建筑市场领域资源优化配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指导整个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招投标结束之后,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 
  长期以来,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的约定都缺少相关依据,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08规范)的实施,对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的编制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旨在探讨如何执行清单计价规范,正确、全面地编制招标文件计价条款,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从源头上防止工程造价纠纷的产生。 
  1 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的重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此规定明确了招标文件是指导投标工作的大纲性文件,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的编制要求进行商务标的编制,否则将视为废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此规定强调了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的规定将直接转变为施工合同的具体条款。 
  (3)《08清单计价规范》4.2.3、4.3.3、4.8.3中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依据均有招标文件。突出了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的规定直接影响着不同阶段工程造价的确定。 
  2 目前招标文件中计价条款存在的问题 
  (1)招标文件计价条款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求投标人在短时间内复核工程量清单,如无异议,则视为清单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吻合,结算时不再调整。若还有缺项、漏项、错项,则作为投标人的优惠,竣工结算时也不作价款调整等。 
  (2)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按项目特征、图纸、施工技术要求等方面综合计算工作内容,如果图纸或施工技术要求中已经明确,且在施工中必然发生,即使醒目特征中未描述也应视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计的风险,施工过程中不另行增加。 
  (3)招标文件中约定材料涨价等因素除主材可调整原材料价差外,其他材料投标单位应有充分的预计,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有招标文件这样写: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合同,材料除主材外,其他材料涨价招标人不做价格调整。主材的种类没有列出,涨价幅度为多少可调整也未做相关规定;政策性原因造成工程价款的调整,结算时也不调整。最终造成甲乙双方风险责任约定不清。 
  (4)招标文件针对设计变更产生新的项目如何确定工程价款也缺少相应条文,包括如何计价、如何下浮等都规定得很模糊。 
  (5)招标文件对措施费的约定如下: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各项措施费由投标单位自行考虑,进行投标报价。应考虑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变化及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等原因引起措施费发生的增减变化,结算时概不调整。 
  (6)严重不平衡报价可以调整,但对严重的界定不清楚。如此这么多的规定损害了施工单位的根本利益,这在工程建设中显然有失公平,同时也为今后工程结算留下了诸多隐患。 
  3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计价条款 
  《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为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编制提供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规定不断完善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内容,使其更加合理。 
  (1)根据《08清单计价规范》3.1.2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明确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利。招标人应负责清单的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因而招标文件应明确,对固定总价合同,应给予投标人足够的充裕的时间复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不能由投标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相关风险,对固定单价合同,应强调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 
  (2)《08清单计价规范》3.2.7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要求招标人在其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地描述。如果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会使得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一个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无法准确确定综合单价,最终导致无法准确履行合同义务,产生大量的造价纠纷。因而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不应承担由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特征项目里未描述的内容结算时可以增加。 
  (3)《08清单计价规范》4.1.9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该条文对工程风险的确定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予以明确规定,进行合理分摊。比如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等。主材种类要明确,政策性原因造成工程价款的变更,结算时可以调整;承包方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自己承担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界定应规定清楚。 
  (4)《08清单计价规范》4.7.3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招标文件也应写入这些内容。 
  (5)《08清单计价规范》4.7.4规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该条规定了措施费的调整原则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来。 
  4 结 语 
  综上所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标文件是编制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只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公平、公正地编制相关造价控制条款,才能合理分摊工程风险,维护和保障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