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计算机技术得以在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应用,开展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使工程建设招标交易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节约资源和招标投标成本,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采用电子监管招标投标与传统纸质文件相比,更加全面、实时、透明。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招标投标制,是我国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竞争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投标制度对规范承发包交易活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保证工程质量起到重要的作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在我国实行近30年,招标投标已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计算机技术得到广泛应用,作者想就电子化监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提出一些看法。 
 
  1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 
 
  八十年代初期,建设工程开始推行招标投标制,1983年6月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规章。1984年11月,原国家计委和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为规范工程招标行为,联合制定办颁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为建立招标投标法律依据奠定基础。1992年12月,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3号部令)。九十年代中后期,全国各地相继建立了工程建设交易场所,即有形建筑市场(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使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从无形到有形,使工程招标投标得到长足发展,招标投标活动步入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1997年《建筑法》首次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纳入法律;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诸多部门规章,各省市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当地情况,也制定了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2011年12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由此我国招标领域基本形成了完整的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一是法律层面有《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二是法规层面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是规章层面有《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招标投标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规范了强制招标行为和应依法招标的范围。 
 
  2 招标投标电子化交易 
 
  2013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推行招标投标活动电子化交易与监管提供了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明确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由三个平台构成,三个平台基本涉及了招标投标活动环节和流程。三个平台,一是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主要用于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同时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根据招标投标法要求招标项目信息和中标信息应当公开的规定。二是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完成招投标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是招标行政监督平台,主要用于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动态监督,对招标投保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监察和受理投诉。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范了数据交换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交易平台基本功能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业务流程设置,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招标人(建设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潜在的投标人)和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三方,网络终端根据各自不同业务流程设置。 
 
  2.1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招标人终端功能设置是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活动的环节、流程进行的,主要涉及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异议投诉等模块。 
 
  (1)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网络平台应具备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或资格预审的招标公告的编辑、提交、发布、延期和撤销功能。招标公告数据项包括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相关标段(包)编号和投标资格、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及获取方法、投标文件递交与截止时间和递交方法、公告发布时间、附件等。 
 
  (2)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网络平台应具备招标文件的编辑文件、提交、审核、确认、备案、发出功能。数据项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人资格或标准要求、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对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的递交和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评标办法、相关附件等。 
 
  (3)开标评标定标:网络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六项功能。
 
一是具有参加开标人员可以通过网络办理签到的功能,记录开标人员基本情况信息。
 
二是具有记录递交投标文件、接收投标文件相关数据功能。显示内容中应包括标段名称及编号、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和递交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时间等内容。
 
三是与评标专家管理和抽取系统链接功能。可以将抽取的专家信息或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的信息,包括标段编号、标段名称、专家人数、专业、专家姓名等信息导入评标系统。
 
四是具有与评标系统链接功能。
 
五是具有将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核审、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的功能。
 
六是具有标段(包)编号、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名、投标价格、评分结果或评标价格、中标价格、附件等评标报告数据导入功能。 
 
  (4)中标候选人公示:网络平台应具备中标候选人公示的编辑、提交审核、验证确认、备案、发布功能。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公示内容(含中标候选人名称及排序、投标价格、中标价格)、公示时间等。具备向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中标候选人公示数据的功能。
 
  (5)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网络平台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结果通知书的编辑、备案提交,具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编辑、备案提交功能。 
 
  (6)异议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时,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投标人异议的功能。 
 
  2.2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 
 
  投标人终端功能设置主要涉及投标报名、投标文件编制、递交、投诉等功能: 
 
  (1)投标报名,具有通过网络自助投标报名、打印报名确认回执单,报名确认回执单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代码、报名时间等内容。 
 
  (2)投标文件编制,具备在线或离线编辑和制作文件的功能,主要包括文件导入、文件内容编辑、工程量清单导入、电子存储格式转换、电子签章、文件生成、校验以及加密等功能。投标文件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标人代码、投标报价、工期(交货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投标时间、附件等。 
 
  (3)投标文件递交,应具备按照招标文件中的递交截止时间控制文件递交、补充、修改和撤回的功能。 
 
  (4)投诉,具备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过程、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按规定的时间提出异议的功能。 
 
  2.3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功能设置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终端具有查阅、审查和备案招标人上传的招标活动数据功能;具有备案信息反馈招标人终端的功能。主要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对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放招标文件、投标报名、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投诉等监督功能。 
 
  (1)具有审查招标人和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的功能,招标人应具有法律规定的招标资格和能力;核准的招标内容与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其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2)具有审核提交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功能;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审查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是否存在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3)审查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交易平台应具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审查意见回复功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标人编写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监督部门备案,招标监督部门审查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是否设定了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或中标的加分条件;是否设定了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变相指定建筑材料或设备;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投标的条款。审查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情况。 
 
  (4)审核提交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单数以上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的代表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事工作的相关领域和工作年限、能力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按照技术、经济的专业、人数随机抽取,专家随机抽取系统应具有屏蔽功能,屏蔽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特殊项目,评标专家可以地方政府组建的、或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或其它地方政府、其它行业组建的专家库中,直接确定于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 
 
  (5)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交易平台应具有审查资格预审结果报告或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查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6)审核提交的合同和履行信息功能。交易平台应具有合同备案、审核、意见回复功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不得改变实质性的内容。 
  (7)审查提交的招标异常有关情况。需要审批或核准的,提交相关审批或核准信息。具有反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回复的功能。 
 
  (8)投诉处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交易平台应具备编辑、提交投诉事项有关信息、接收、查询投诉受理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功能。投诉处理的数据项应包括标段(包)编号、投诉人代码、投诉人名称、投诉内容、理由和依据、投诉提交时间、投诉受理人、受理时间、处理结果、反馈时间、附件等。 
 
  3 招标投标活动监督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流程多,内容灵活、复杂,要是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排斥、不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竞争,有效遏制虚假招标、围标串标,对整个活动过程、重要环节的监控尤为重要。分类监管是从各个环节入手对项目进行监控。是用一种直接的方法监控各个业务段的办理情况。
 
这种形式是直接到达各业务的一种功能。分为预警和项目监管,从招标环节全部了解项目的情况,预警监控招标环节中的一些违规情况,包括已报名未公告、已发放文件未公告、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公告、已发放文件未报名、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报名、已发放中标通知书未发放文件。
 
这些监控点都是以工程为单位进行监控,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列表中有概况的预警信息和办理状态信息。和工程明细一样,点击工程详情进入工程详情页面进行查看,了解工程的全貌。交易管理是对交易环节的一种监控,主要有当前招标公告、当日开标评标、当前中标公示、视频监控。 
 
  对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监控的环节主要有:招标公告应当发公告而未发布,或者招标公告时限不符合规定;投标报名未按招标要求实施网上报名,或人为干预报名;招标文件发放未经过合法途径发放招标文件;专家抽取不按规定从指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开标评标不依照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活动;中标公示未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未按相关规定发出,提前发放或逾期发放。 
 
  电子化招标投标交易使工程建设招标更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节约资源和招标投标成本,利用电子技术手段可有效遏制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交易,有效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有助于防止围标串标;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网络投标报名,不仅方便了投标人,还有利于防止通过投标报名排斥潜在投标人,增强了竞争性。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交易,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电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文件,与审查传统纸质文件相比,更加全面、实时、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