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建筑业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国家实施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轻装上阵,但对建筑业多年形成的粗放发展模式是否有效呢?工程这点事,还真跟其他行业不一样,通过调查,发现以下诸多问题影响建筑业税负的降低:

1 “甲供材”现象在工程上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在此提醒广大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尽量是包工包料合同,即使是甲供材,也应该争取为甲指乙购,以便取得更多的进项税发票。
2、劳务用工很难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因此施工中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分包队伍;
 
3、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
 
4、如果是装饰企业,使用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为主,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
 
工程这点事,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解决上述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建立企业内部招采平台,一是提升企业采购效率,二是打包采购,降低系列材料价格,三是直接选用资质好的供应商,降低价格的同时还可以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
 
5、水、电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6、“三角债”导致工程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雇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8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
带来麻烦。
 
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有的地方企业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6:3:1,即第一年付60%工
程款,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6:3: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对有些施工企业来说,是生死关。如果这类企业再不提升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盈利能力,则可能被淘汰,应对目前的营改增,应对企业的转型升级,最佳的途就是实施企业信息化,搭建“业、税、财”一体化企业管
理平台。
 
工程这点事,只要勇于创新,勇于实践,必将化繁为简,轻松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