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本公司的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管理,充分发挥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对生产车间管理的重要作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的相关定义 
 
1.劳动定员是指承担生产任务的某一岗位所需要的人数。 
 
2.工时定额是指组织生产过程中用来衡量人员工时消耗量的具体标准和尺度。
 
第3条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的管理职责 
 
1.公司对劳动定员定额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人力资源部及生产管理部负责定员定额的综合管理工作。
 
2.生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人力资源部有关定员定额的工作政策,制定生产车间的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并负责监督定员定额政策在生产车间的应用与执行情况。 
 
3.为更好地执行定员定额政策,生产管理部特设工时定额员,主要负责统计工时的消耗情况,处理各类工时问题。 
 
第2章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的一般规定 
 
第4条  为了提高劳动定员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要运用先进、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凡是能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班组或人员都要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管理。 
 
第5条  凡是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各类人员,都属于劳动定员的范围,包括工人、学徒、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其他人员。 
 
第6条  公司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要按照定员定额标准配备人员,做到按定员定额的标准组织生产,力求达到高效、满负荷。 
 
第7条  根据生产或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的情况,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每年对本单位的定员人数进行一次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第8条  劳动定员与工时定额工作要同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组织的调整、员工工作的调配相结合。 第9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生产管理部要监督检查各车间定员定额工作的落实情况,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深入推进。 
 
第10条  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定员定额工作,把公司的定员定额工作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3章  工时定额在车间的应用与执行 
 
第11条  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定员定额管理细则,做好定员定额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不断改进和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第12条  每周一、三、五下午下班后,工时定额员要及时处理当天发生的各类工时问题,做到日事日清。 
 
第13条  处理各类工时问题时,任何人不得阻碍工时定额员执行公司的工时定额标准。 
 
第14条  对于工艺卡上的原始工时定额,任何人不得更改。若需增加工时定额,需由工时定额员开出《工时追加单》,该表单上必须有生产部经理、技术部经理签字,检验盖章方为有效。 
 
1.材料过大需粗加工而增加工时:内部材料由粗加工班的班组长出具证明,外进材料以质检部门的《进料验收单》为准,定额员方可追加工时。 
 
2.模具装配过程中发生的零件配合加工,装配人员应提供较精确的数据,并交由生产调度员、班组长开出工票,配画简图或标注基本尺寸,定额员方可制定工时。 
 
第15条  若一道工序由两个岗位来完成,工时拆分由两个岗位当事人自己商定,定额员不参与分工时。
 
第16条  上道工序必须为下道工序负责上道工序如图纸加工或工序产成品不符合工艺要求,也未进行返修,即转下道工序,使下道工序增加工作难度,增加工作量,或需其他工序加工挽救,因此而增加的工时(增加的工时=下道工序加工实际工时-下道工序原工时)由上道工序负责,开工票人员记录在工票上,月底由车间核算员直接将工时划拨至上道工序。定额员不参与工时的处理。 
 
第17条  报废零件再制时,必须有质检部门的《处理意见单》,图纸、工艺齐全,方可制定工时定额。有经理、技术人员确定为技术攻关零件的除外。 
 
第18条  定额员对要求增加工时的人员进行登记,月底复核增加工时人员的出勤、加班、停机时间等,如有总工时超出总劳动量部分,定额员将超出部分减去,可不再通知本人。 
 
第19条  定额员照章执行工时定额标准时,对于个别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呈报相关主管人员。对情节严重者,视情况下浮1~3个月的岗位津贴。 
 
第20条  所有人员都应支持、监督定额员工作,如发现定额员违规,可直接向定额员本人指出或向其主管领导汇报。 
 
 
第21条  每月25日为实际耗用工时上报时间,车间核算员负责收取每个人的工票。 
 
1.每张工票必须填写齐全,必须有检验合格章(非零件加工工票除外),当月工时当月报,隔月作废。
 
2.工票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否则视为废票。 
 
第22条  若规定的手续不齐全,定额员有权不定定额,若定了即为失职;若手续齐全,定额员仍不定定额的,为严重失职,并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4章  附则 
 
第23条  本办法原则上一年修订一次,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因生产条件的变化对定员定额标准影响较大时,应适时地给予修订。 
 
2.采用了新技术、新设备,在生产基本正常以后,应及时制定新的定员定额标准。 第24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其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25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