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应明确是选择固定合同总价还是选择固定合同单价,无论选择哪一种固定价格合同,都必须明确:一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是与一定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的施工承包范围相对应的,这就是一定的承包范围的前提条件。在这一前提条件下,按时保质完成工程与按时足额支付价款才相匹配,即工期、质量与价款是在一定承包范围的条件下构成稳定而平衡的结构,构成合意而对等的公平。也就是说,此时三者的关系是静态的。
根据建设工程具有影响因素多、周期长、不确定性等特点,承发包双方的矛盾或纠纷往往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方或双方没有认识到静态与动态的关系;
第二类是对静态的前提条件以及工期、质量与造价三因素的内涵约定不明;
第三类是对动态变化后的三因素的关系约定不明甚至没有约定。
 
打破三者的平衡主要有两种情形:
1.1.前提条件发生变化
主要是增减工程量,即承包范围发生变化,原约定不自然适用增减部分的承包范围的约定,应就增(减)部分另行约定三因素;这种情形因施工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1.1.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固定总价的情况
若对于超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而增(减)的工程量,从定性的角度看,能否计算,必须明确该增(减)部分的工程价款是不包括在固定总价内的,也就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要求支付该笔工程价款。从定量的角度看,如何计算,必须明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承包双方可以就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协商达成结算方式,可能采用可调价结算方式,也可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结算方式,还可能采用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当然,也完全可能采用固定总价结算方式。
若不能达成协议,只要能证明三点:
第一,承包人承建的工程量不属于施工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范围;
第二,证明该额外工程量是发包人指令或同意施工的;
第三,承包人确实按照要求实施过施工行为的,承包人就可以主张该部分增加的工程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的增加工程价款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或者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即按照政府部门颁布的定额标准或造价信息作为确定相关工料单价和计取费率的依据.
 
1.2.施工承包合同中采用固定单价的情况
固定单价结算方式一般是设计达到一定深度后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了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增(减)幅度。对于超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工程量的增(减)幅度,处理原则同上。
 
1.2.1前提条件不变,但对价格波动的幅度及引起价格波动的原因是否属于商业风险的认定不清
前提条件与价格波动的商业风险是两个必须明确的不同的概念。例如: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首先约定,在本合同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量在士10 %幅度增减范围内,单价不变;若超出此增减幅度范围,如何约定,一种是超出部分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未超出部分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另一种是整个工程量的范围内(无论超过部分还是未超过部分)均不再受固定单价的约束而按实结算。其次约定,在前提条件不变情况下,哪些因素使价格发生变化至哪个幅度,允许对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并且明确约定如何对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实践中,如果承发包双方对此未约定,通常应不作调整,除非出现形势发生重大变化从而显失公平.
2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
主要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的办法,一般有三种:
第一种是按主材计算价
这种方式是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需要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及其基期价格(一般采用当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信息价或结算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时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或结算价,与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基期价比较计算材料差价。
 
第二种是主材按材料计算价差,其他材料按系数计算价差
主要材料按施工图计算的用量和竣工当月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结算价或信息价与基期价对比计算差价。其他材料按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调价系数计算差价。
 
第三种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及调价计算方法计算差价
具体采用哪种价差调整方法,应在确定采用可调价格的前提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3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采用这种方式应主要约定如何确定酬金,一般有三种确定方式:
第一种绝对值法,酬金与成本无关,酬金是一个固定的绝对值,即所谓的成本加固定酬金法。
 
第二种相对值法,酬金与成本有一定的比率关系,酬金与成本之比取一个常数,酬金是一个不固定的相对值,即成本加百分比法。
 
第三种相对前提下的绝对值法,形式上酬金与成本无关,但若成本超过一定的限额,对超过限额部分的成本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承担,即所谓的成本加奖罚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