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二手房交易日渐火暴,既想改善住房条件,又觉得商品房太贵的市民,都把目光投向了二手房市场,每天到房产超市看房选房的人络绎不绝,但我们发现有些市民买到房子后,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等想起来办时,事情往往有了变化,这时再想办理过户手续,可能已经晚了,请看下面例子:市民张先生2005年8月中旬通过中介公司买了套二手房,也与上家签了买卖合同。几天后,因单位有急事,到外地出差近两个月。其间,家人从卖家那儿拿来钥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搬家一个月后才想起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催促卖家一同前去办理。谁知,卖家因经济纠纷房子在9月份被法院查封了,产权处自然无法给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先生认为,他和卖家的买卖合同是8月份签订生效的,而卖家房子是9月份才被查封的,因此产权处当初不该让法院查封,如今也应给他办理过户手续。
  实际上他的看法是没道理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如被法院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则房屋不得转让过户。因此,产权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在二手房买卖中,即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但买卖双方未到产权处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产权人未进行变更的,在法律上仍然认为卖家是房屋的产权人,买家仅对房屋享有债权。同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的变更转移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有权查封卖家的房子。当然,房屋不能过户,作为买家可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但由于卖家还款能力有限,买家的利益可能很难得到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应对购房合同条款注意把关外,还要加强权利登记的风险意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产权处办理过户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