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必须逐项填报。对于没有填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均视为已包括在报价表的其他项目或合价中。同时该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结算时不得调整。这是国际通用的方法,业主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综合单价要把各个方面的因素考虑进去,包括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施工措施费亦是如此。即使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专项费用指社会保险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它不列入竞争范围,按综合基价计价办法的有关规定计取并上交或统筹,税金亦是如此。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与实际不符时,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规定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核实后进行调整。
 (3)发包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报价单价指材料、设备在施工期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种、规格和价格。
 (4)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工程量差额在15%以上(含15%)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具体调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
  合同价款的变更,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办理。如招标文件和合同没有约定,应按下列办法调整: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协商不成,应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