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承、发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实际工程造价的过程。竣工结算是一种动态的计算,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量与额来计算的。经审查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业务复杂而综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甲乙双方经济利益,涉及到业主的投资效益和承包方的经济效益。因此,切实做好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控制工作,是工程建设中有关方面共同关心的事情。

一、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法
  实践当中,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方法主要有全面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查法,重点审核法,分析对比审核法等几种,但是《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中第8.1.4条明确规定“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严禁采用重点审查法、抽样审查法或类比审查法等其他方法。”建议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应采用全面审查法,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审核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时候可以灵活采用从粗到细、对比分析、查找误差、简化审查的原则,对待审的结算采用对比,逐项筛选和利用统筹法原理迅速匡算等技巧、方法,使审查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实效。

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由委托人提供的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

(3)工程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书;

(4)工程勘察和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说明,经有关单位签证的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单及质量等级评定书;

(5)施工过程中有各方签证的设计变更签证单、会议纪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隐蔽工程资料;

(6)盖有合同施工方单位**、编制单位**的工程结(决)算书;

(7)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主要材料消耗分析表,材料差价调整计算明细表,工程量清单单价调整明细表,需要核实的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凭证;

(8)发包人付款明细表;

(9)合同发包方和监理认可签证的工程计划工期和实际工期;

(10)工程质量目标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1)其他有关工程造价调整的有效证明文件。

 

2、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

3、清单项目中人、材、机换算及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4、工程量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计算结果是否准确;

5、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6、主要材料消耗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格是否与报价相符,价格调整是否有依据;

7、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

8、分包项目工程量的划分和结算是否正确;

9、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10、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11、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差异原因和责任及关键奖罚款;

12、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规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13、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

三、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应注意的事项
  1、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必须紧扣建筑施工合同
  根据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建筑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如平等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如建筑施工合同未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合同法一般原则进行处理。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下列事项的约定要尤为重视

(1)约定合同计价形式。

(2)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及时限。

(4)工程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或索赔方式以及时限。

(5)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和程序。

(6)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确定、支付方式及时限。

(8)安全文明措施和保险费用。

(9)工期提前或延后和质量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委托人对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授权。

(12)施工单位在工程中必须遵守造价咨询企业造价控制的相关约定。

(13)造价咨询企业与监理企业在造价控制工作中的分工和权限约。
  2、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和整理
由上图可以清楚看出,竣工结算阶段的工作量比施工阶段的工作量少很多,这就要求我们重视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注意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各种签证、材料价格等。

(1)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时的实样图。对于工程变化不大的,可在施工图上变更处分别标明,不用重新绘制;对于工程变化较大的一定要重新绘制竣工图,对结构件和门窗重新编号。

(2)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是由原设计单位下达的,必须要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和设计单位的印章。

(3)关于签证。为便于管理,根据签证性质分为技术签证、经济签证和材料签证。签证要及时、客观、合理,签证内容表述明确,措辞严密,格式正规。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内容要提前提出控制措施,在资料中附上工程照片。工程签证格式要正规,避免涂改、添加、更换。按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号,以便函的形式签发,详细分类。关于进度造价控制及拨款,应程序化、规范化,通过监理、造价、材料、财务等诸环节的协调统一,达到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效益最大化。

(4)主要建筑材料规格、质量与价格。将材料分为三类:发包方供应或定价的为控制价格材料;承包方参与定价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的为掌握价格材料;在中标价中一次性包干的材料作为了解价格材料。签证是结算的计算依据,必须数据准确。对于一些涉及工期较长的工程,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必须分期多批对主要建材与建设单位进行价格签证。
将竣工资料合理分类,配套管理,建立文字档案及电子档案,形成档案查询以计算机档案管理为主的模式,将工程档案细致分类,统一编号、科学管理、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