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价模式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包括强制和自愿选择)的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四统一”(“四统一”:指程量清单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计量单位,统一项目名称。),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二)、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清单计价格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项目当地补充、完善的有关计价规则规定的格式。
(三)、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工程的性质、范围、有关的技术规格标准及以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这些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同时,对以下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1、该工程招标中需要另行单独分包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有关工程分包的规定,必须明确总包对分包工程需要配合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将配合费用的计算规则列入合同条款。
2、涉及甲供材料、工作等内容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将明确的结算规则列入合同主要条款。
3、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于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4、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说明招标工程的合同类型及相关内容,并将其列为主要合同条款。
5、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之间不能存在实质性的矛盾(比如,固定价合同在合同主要条款中不应出现“按实调整”字样,而必须明确量、价变化时的调整控制幅度和价格确定规则)。
(四)、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标底由有资格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应该按照符合招标工程要求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招标范围、拟订的施工方案、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做为依据编制。标底涉及的价格应按当时、当地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涉及施工方案、计费标准选用的,应按照符合招标范围的施工企业的基本水平,而不应考虑具体竞争及让利因素。
必须如实列出施工图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并由编制人员与发包方协商确定暂定金额。同时,应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内作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送达全部投标人。
(五)、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评标办法。
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价的方法。
2、招标文件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业主的需求设定评标的主体因素(造价、质量、工期),并按主体因素设定不同的技术标、商务标评分标准。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设定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条件,不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降价(或优惠)幅度作为评标(或废标)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