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标是指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的行为。串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串标的,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并由此而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串标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但是串标仍然屡禁不止,已成为业内路人皆知的行业潜规则,甚至常态。与黑白合同、行贿一起成了招投标市场的三大顽症。串标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一)串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在实践中,上述两种形式可能会出现多种隐蔽的形式。比如,招投标市场中所常说的围标和陪标就存在各种各样的形式。围标和陪标称谓本身也形象地揭示了串标的本质和特点。 关于串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见本期的《招投标过程中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若干情形解读》中的二(三)。 (二)串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1.刑事法律责任 (1)具体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上述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2)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颁布)(下称《立案标准》)对于串通投标罪的具体追诉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具体为: 《立案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2.行政法律责任 (1)具体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民事法律责任 (1)具体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经串标行为而形成的中标无效。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或者中标无效的。” (2)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能否拿到原合同约定工程款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包括修复后合格),如果工程合格,可以按原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主张权利,否则,只能要求有过错的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主张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