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对该条的理解
    1、以承包人的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必须有合同约定
    本条是涉及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法律后果,它是因为出现了发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约定的情形,才导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责任,而非新增的法定责任。
    2、合同约定了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答复期限
    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承包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发包人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期限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鉴于建设工程结算的复杂性,答复的期限应当合理,最好是大于或者等于28天。
    3、合同明确约定,如果发包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结算文件中的工程价款
    这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核心所在,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应当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予以答复。答复的内容可以是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结算文件不予认可;或者是对结算文件提出异议。答复的方式应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一般最好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如果发包人在约定的答复期限内,对承包人的结算文件置之不理,则产生合同约定的法律效果,即承包人得以向法院请求按送审价认定工程价款。
    4、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支持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工程竣工验收合同后,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提交发包人,而发包人却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一旦合同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则当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应当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