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对象:已签订施工总承包、分包合同的承包方


办理条件:


1、合同主体资格符合市建设局建管科确认的资质要求。


2、依法招标的工程,工程内容应与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相一致;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依照审查图纸填写工程内容。


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依照中标通知书金额签订;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据审定的工程概预算约定。


(2)工程价款约定方式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


(3)预付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符合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4)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符合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其进度款支付数额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第三条的规定。


(5)工程量的核实方式、时限、工程变更确认方式、工程价款调整和索赔方法、支付时限及要求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6)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符合《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建设工程建筑材料价格风险费用计取实施意见的通知》(克建发〔2010〕89号)的规定。


(7)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第十四条)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九条规定。


(8)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二十二条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9)建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及结算符合《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克建发〔2009〕32号)的规定。


(10)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约定由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11)双方约定的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六十二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担保实施办法》(新建法〔2004〕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办理时限:备案合同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且提交资料齐全后两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2)市建设局建管科出具的《项目主体资格确认书》。


(3)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提供招标文件、中标备案通知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发包批准文件,预算书、答疑纪要等(提供复印件核验原件)。


(4)施工总包合同原件。


(5)填写《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两份)。


(6)办理了工程担保、保险的工程项目,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保险履约担保、保险文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7)项目管理班成员单及有关证书(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申请书格式:有,《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表》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