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是合同外零星工程的工程量确认,签证的过程。由于时间上往往是现场工程代表在已完工的增加的零星工程上当场审批的。(报批需要时间,所以先现场确认)

  实践中,往往零星工程是由临时施工公司(自己信的过的一个公司)现做的,没有主合同,由于时间关系,都是叫临时的施工公司紧急施工后由现场工程代表现场签证的。根据我接触的零星工程现场签证都是委托临行的队伍做的,没有主合同,没有取费标准,一般都是套定额,签证内容对于工作量,价格,时间,都已经明确了。

问题一,我们公司发工程联系函给一家临时的施工队伍时,当施工队伍拿现场签证给我们公司签的时候,可不可以视为要约?当我公司现场签证代表签字后是否可以视为承诺。(以对话通过行为通知对方承诺要约)
问题二,现场工程代表对现场工程量确认,确认签字是否有效。(个人是认为有效的,虽然签字一方有可能为越权代理,但属于表见代理范围,代理有效。)。
问题三,若现场工程代表签字有效,则承诺成立。则现场签证是否可以视为合同? (个人实践中认为现场签证具备明确的合同目的,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具备合同的成立的要式。)
问题四,实践中,我们看到,往往是工程先下了工程联系函,或者是口头安排,先把工程做了,最后再补联系函啊,签证的。
如果说签证不是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该合同成立。 即使签证不是合同,当合同的事实行为已经成立,对于零星工程签证单来说,它是否是构成合同的主要附件部分??

事实上 主要问题 我就是在想 没有合同的现场零星工程签证单  可不可以看成是一个简单的合同,因为实践中往往零星工程现场签证单把完工日期,单价,总价,工程量都明确了,双方代表签字,虽然有可能是越权签字,但属于有效范围,我觉的应该是有效的,这样现场签证单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有明确的内容,并经过要约承诺,(工程联系函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合同成立。所以我有点误解,是不是这样有明确内容的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的现场零星工程签证单是一个合同呢?,即使不是合同,但合同的事实行为已经成立(即工程早已施工了,大部分签证的时候都已经施工快完了),现场签证单的内容就是合同的内容,它不再是主合同之外增加的部分(因为一开始就没主合同),那现场签证单在法律上是什么含义?什么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