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结合工程实例探讨有关工程结算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争议内容;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715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727-5123(2010)03-094-01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合理确定、有效控制”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建设经济效益从不同的角度来考察有这样两种不同的内容:一是对于业主来说,就是以尽可能少的投资或以同样多的投资获得较大的投资效益;二是对于承包商来说,则是在建成符合业主或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同时,尽可能地降低成本以赚取更多的利润。如果这一矛盾解决不当,就易造成工程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给竣工项目日后使用带来了质量和安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客观、公正、科学地做好工程的结算审核。现就某工程实例探讨有关工程结算的方式方法。 
   
  1基本情况 
  此办公楼位于南方某省会城市,占地面积6452.5m2,总建筑面积29758.1m2。其中地上建筑23049.6m2,地下建筑面积6708.5m2。该建筑地上十二层,地下两层。2007年底,施工单位通过投标取得该大楼的总承包权,2008年初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约6100万元。合同范围中不包括大楼的外幕墙、消防、电梯、弱电工程,此部分由甲方委托专业工程公司施工,总承办方提供配合。本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核对方式采用:中标后,签订合同前招标人与中标单位核对(含设计调整)。而在签订合同前,因为各种原因双方没有核对工程量,且合同中明确说明,工程量清单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包含完成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除甲方分包的工程外)的所有内容,合同实施时,除非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的变更,工程量不做调整。对材料价格调整,在合同中约定:施工期内,当主要材料钢筋和水泥的价格超出一定幅度时,可调整工程价款,方法如下: 
  A=投标截止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相关材料价格。 
  B=确定中标人后,实际采购时当地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相关材料最新价格。 
  a=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材料单价。 
  b=材料实际结算单价。 
  当(B-A)/A×100%≤±5%时,b=a; 
  当(B-A)/A×100%>5%时,b=a+a×(B/A-1-5%); 
  当(B-A)/A×100%<-5%时,b=a+a×(B/A-1+5%)。 
   
  2焦点问题 
  2.1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总承包方提出如下要求:①工程量清单通风系统中没有板式消声器,要求增加此项费用;②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防爆波阀数量,要求增加此项费用;③部分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如果按规范要求完成清单项目,必须增加费用;④配电箱系统图上标注的漏电火灾报警器为消防工程的内容,投标报价中没有考虑这项费用,应该由消防公司施工,总包提供配合。 
  2.2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方提出如下要求:①新风系统的防雨百叶风口与幕墙合同内容重复,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发包方在基础施工时就向总承包方下发过取消新风系统的防雨百叶风口的工程联系单);②施工期间型钢价格下调超过8%,要求对型钢价格进行调价。 
   
  3双方歧义 
  3.1发包方对总承包方提出的问题如下回复:①对总承包方提出的第一条工程量清单通风系统中没有板式消声器,第二条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防爆波阀数量,要求增加此两项费用,发包方认为:招标文件及合同已经明确说明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做调整,总承包方没在合同签订前与发包方核定清单,视同认可发包方的工程量,故此两项费用不予增加;②对总承包方提出的第三条部分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如果按规范要求完成清单项目,必须增加费用,发包方认为:清单中项目特征属于清单的一部分,总承包方没在合同签订前与发包方核定清单,视同认可发包方的工程量清单,故此项费用不予增加。如总承包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造成工程质量等问题,由施工方承担责任,发包方将按合同规定追究其责任;③对总承包方提出的第四条配电箱系统图上标注的漏电火灾报警器为消防工程的内容,投标报价中没有考虑这项费用,应该由消防公司施工,总包提供配合,发包方认为:总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配电箱是根据发包方提供的配电箱系统图按成套配电箱报价的,报价中并没有说明配电箱中不含漏电火灾报警器,如果施工方不对此项进行施工,将从合同价中将此费用按市场价进行扣除。 
  3.2总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问题回复:①对发包方提出的第一条新风系统的防雨百叶风口与幕墙合同内容重复,应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总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不做调整,故此项费用不应该从总价中扣除;②对发包方提出的第二条施工期间型钢价格下调超过8%,要求对型钢价格进行调价,总承包方认为;根据合同,只有钢筋和水泥的价格超出一定幅度时,才可调整工程价款,故型钢价格不应该进行调整。 
  审核材料市场价差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按甲乙双方合同中订明的差价补差;二是按各地市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合情合理核定;三是按施工单位揭底材料质保书及发票,按加权平均价计算。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审核人员要掌握市场价格信息及其变动趋向,做到心中有数,审核时才能对各种价格的合理性做出初步判断,有怀疑时再作进一步调查。 
   
  4咨询分析及建议 
  4.1对于总承包方提出的第一条、第二条,咨询意见为,本工程尽管招标文件中约定合同签订前核对清单,但双方都没有提出核对要求,故双方都有责任,根据招投标相关文件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发包人承担清单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故发包方应该承担此两项的费用。 
  4.2对于总承包方提出的第三条,咨询意见为,做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能够预见到项目特征对施工的影响,投标报价中应该充分考虑实际施工需要,故此项费用建议不增加。 
  4.3对于总承包方提出的第三条,咨询意见为,施工单位应该对其投标报价负责,在配电箱的报价中,没有明确说明不包含漏电火灾报警器,应该认为其价格中包含此项费用,因此项目已经由专业消防公司完成。故要从合同价中扣除。 
  4.4对于发包方提出的第一条,咨询意见为,发包方在发现新风系统的防雨百叶风口与幕墙合同内容重复时,及时下发工作联系单,没有带来损失,故此项费用应该从合同价中扣除。 
  4.5对于发包方提出的第二条,咨询意见为,合同中约定钢筋和水泥的价格超出一定幅度时,可调整工程价款,其中的“钢筋”明显系“钢材”的笔误,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项费用应该进行调整。 
  在咨询公司的多次协调下,甲乙双方最终接受了咨询公司的建议,结算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