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建筑活动,受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政府管理职能部门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

2.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社会中介组织指作为建设法律关系主体的中介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法人。

4.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建筑物(有形产品)及咨询服务(无形产品)。

5.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他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建设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2)行为

7.《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为法令,条例为行政法规。

8.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1)有损害事实发生2)存在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9.建设工程的主要民事责任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

10.竞合: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一般选择违约。

11.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先勘察,再设计,后施工。

12.工程报价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建设该项工程的实施阶段,

13.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14.建筑许可制度是指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活动的组织、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开工或者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

15.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行政行为。

16.建筑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7.建筑单位取得建筑工程用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有偿70年)和划拨(无偿无年限)。

18.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9.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3)施工许可证的自行废止(一是既不在三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二是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期限内仍没有开工)。

20.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2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均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2.我国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

23.撤销注册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的3)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4)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5)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6)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24.不与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情形1)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3)在工程造价业务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5.不予注册造价工程师1)无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的2)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3)未按照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5)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6)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26.建筑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7.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28.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筑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29.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伤害(给第三方造成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0.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起诉一个或两个都可)。

31.1)业主与承包商是承包、发包的合同关系2)业主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3)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32.建筑工程一切险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33.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定损失额。工程本身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等的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5%。人身伤害没有免赔额。

34.保险标的工程中有一部分先验收或投入使用,则自该验收或投入使用起,自动终止该部分的保险责任,但保险单中应注明这种部分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条款。

35.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区别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2)在一般情况下,自热灾害造成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所属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及设备(石化、桥梁、钢结构建筑物等除外)受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洪水等)损失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失的可能性较大,这就是督促被保险人必须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3)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内,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总损失的一半以上。

36.在工程建设方面,我国除了已尝试过财产保险中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外,也尝试过意外伤害保险。

37.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8.实行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制度,并按照“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9.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对于婚姻、收养、监护等与身份有关的协议,则使用与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40.合同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主体广泛性;缔约的自愿性;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律约束性。

4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与耽误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42.法人应具备的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3.法人作为“人格化”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也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4.合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主要表现在1)行为2)财3)物4)智力成果

4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合同一般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46.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1)代理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47.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48.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进行的代理活动。表现形式为1)无合法授权的代理行为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进行的代理活动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活动

49.代理关系的终止包括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后,代理权终止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的,代理权终止3)代理去人死亡,代理权终止、代理关系终止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导致代理权终止

50.代理制度中的民事责任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民事责任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民事责任4)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的连带责任5)代理违法案事项的法律责任

51.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幼儿园、医院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52.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发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3.《担保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第34条第(五)项的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4.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留置要约

55.承诺条件1)必须由要约人作出2)只能向要约人作出

56.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57.合约效力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8.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59.合同的成立指当事人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60.合同无效的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1.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所产生的财产处理方法1)返还财产或者作价补偿2)赔偿损失3)追缴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6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2)行为人无权代理权而订立的合同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地理的合同5)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63.撤销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64.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为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65.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66.区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67.理解债权人的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

68.免责条件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3)债权人的过错

69.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分别转包给他人。分包单位的人和违约行为为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70.区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标准条件和专用条件。

71.工程担保应互相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7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事件和数额。

73.承包商施工合同风险分析(1)承包商风险管理的任务(2)合同风险分析的影响因素(3)承包工程的风险1)工程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风险2)业主资信风险3)外界环境的风险

74.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h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再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h内没有给予答复的,承包人可自行复工。依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5.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1)合同价款及调整2)工程量的确认3)工程支付责任与进度款支付管理

7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1)工程竣工预验收2)正式竣工验收3)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77.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2)仲裁的独立性原则3)公平合理原则4)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

78.索赔权利的享有是相对的,即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都享有。

79.索赔的特征1)索赔时要求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主张,是一种合法的正当权利要求2)索赔是双向的3)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而且必须有确凿的证据,一方才能给予对方相应的赔偿(或补偿)4)索赔的依据是所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证据5)索赔的目的是赔偿索赔方在工期和经济上的损失。

80.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延期索赔、工程变更索赔、施工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其他索赔;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81.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一项通知。

82.承包人应在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建立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83.索赔的技巧1)要善于创造索赔机会2)商签好合同协议3)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4)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5)力争单项索赔,避免总索赔

84.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自己对易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是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知福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