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3.4.1规定: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包括用于计日工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4)总承包服务费。而工程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的工期长短、工程的组成内容、发包人对工程管理要求等都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的具体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仅提供此4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还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在当前工程建设实际中,尤其在工程招投标或签订施工合同时,各类其他项目清单项目还不能确定是否一定具有费用支出,以及其费用支出属于实体消耗还是属于措施项目费用,所以其他项目清单中所涉及的费用或数量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有关各方如不重视其费用的计取和管理,极易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产生大量纠纷。

1.暂列金额

1.1暂列金额的定义及性质

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暂列金额的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即“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是一致的。因此其费用性质也很明确,不管工程采用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暂列金额都是虽然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属于必然需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而仍然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费用,说到底仍是发包人预留的一笔备用金。

1.2暂列金额的作用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虽然有一定的造价控制手段和措施,但工程建设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工程建设过程不出现大量调整工程价款的因素如设计变更、工程索赔等,包括其他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都会造成工程价款在结算按阶段的追加,产生所谓“三超”现象。而当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所以暂列金额的设置目的正是为了上述不可避免的合同价款调整预留了空间及资金的储备,以免工程竣工结算价格突破设计概算这一最高限额。

1.3当前暂列金额计价中易出现的问题

当前暂列金额的计价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包括:业主在招投标过程不列暂定金额的项目清单;列出的暂列金额费用偏离正常范围;部分承包商未根据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忽视对暂列金额及其相对应规费、税金的审核等。

1.4规范暂列金额的计价管理

1.4.1招标人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列出暂列金额,并尽可能列出暂列金额拟用项目明细,为合理结算该费用奠定好基础。一般情况下,暂列金额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10%。

1.4.2招标人编制和发布招标控制价以及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均应按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进行计价,不得变动,不能任意改动和调整。其中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报暂列金额时,不能视作为其费用隐含在其余其他项目清单中,而应视作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1.4.3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以及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单价合同的形式下,暂列金额的结算调整方法及对应的规费税金的计取方法。

1.4.4暂列金额在结算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8.6条第六款规定,即: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同时相应的规费及税金也应作相应调整。

2.暂估价

2.1暂估价的定义及分类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这个定义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暂估价相一致,即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规定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用为材料暂估单价,仅为方便投标人组价使用,不需要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则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2.2当前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2.1暂估价在工程量清单中的设置比重过高、项目过滥。部分工程中暂估价在总造价中的比重达50%-60%,而且相当部分的工程中,业主将一些非特殊和非专业的工程,如土方工程、降水工程、油漆涂料工程不分承包方式,均作为指定暂估价方式计价,这使得招投标变得毫无意义,过多过滥的暂估价也为工程结算留下了诸多隐患。

2.2.2针对暂估价的定义不清,内容含糊。如设置的材料暂定单价包含的内容不清;有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格却作为材料暂估单价列项;部分甲方直接分包工程作为暂估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并计取了相关措施费、规费、税金等;或是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却作为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形式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而总承包单位同时又向甲方收取总承包管理服务费。以上情况都将导致暂估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大量变更,造成大量结算纠纷和争议。

2.2.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材料暂估单价的定价以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分包缺少监管机制,致使暂估价的定价不透明、不合理。

2.2.4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缺少针对暂估价的价款调整条文,如材料暂估单价的结算形式和方法、暂估价调整之后如何计取措施费、规费、税金等,在工程结算的顺利进行带来许多困难。

2.3规范暂估价的计价管理。

2.3.1在编制和发布工程量清单时,应规范暂估价发布的项目和内容,尽量减少暂估价的范围和比例。

设置材料暂估单价时,首先应通过完善设计图纸的深度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项目特征描述等方式尽量缩小材料暂估单价的设置范围,而应将建设工程中较为特殊的材料或是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中没有的材料设为材料暂估单价,或是装饰、安装等工程中同种材料因品牌和质量档次不同而价格差异较大的材料,也以设置材料暂估单价为宜。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同时还应明确材料暂估单价包含的内容,即仅值材料价格,以及除此之外之外是否还包括运输保管费用在内,而以综合价格形式出现的工程价格则不不应当出现在材料暂估单价中。

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时,应首先区分专业工程分包性质。如为总承包单位直接分包性质,第一种情况分部分项工程中设计图纸深度足够,可以准确地计算工程量,并根据相应定额等计价依据计算综合单价的常用工程,即便总承包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将该部分工程自行分包,这部分工程也不应设置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定计算其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第二种情况,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在总承包招标时,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报价但同时不具备相应的设计深度,而事实上这部分专业工程的专业化要求较高,需要由有相关专业资质的专业承包人进行设计和施工,而总承包单位并不具备这样的资质和能力,例如钢结构工程、智能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等,这部分专业工程才应设为专业工程暂估价。如为甲方直接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则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甲方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总承包商根据合同约定仅收取总承包管理服务费。

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时,还应规范其价格的取定,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

2.3.2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计价。即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投标报价时不得任意更改或不予报价,否则应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作废标处理。

2.3.3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暂估价的计价方式、供应方式、分包方式以及结算办法等。如设置暂估单价的材料,应在合同中明确其供应方式,如为业主供应,则应视为甲供材料作计价管理,如为承包方自行采购,则应在合同中约定其材料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以及结算价格与材料暂定单价之间的价差的处理方式。以便在工程结算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3.4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报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1.7条文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报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一般情况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招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暂估价及发包人供应的重要材料、设备达到上述规模的依法必须招标。发包人不得以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总包合同约定暂估价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专业供应商或专业分包的,应由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否则该部分暂估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但在其招投标过程中发包人应当参与暂估价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承包人发布暂估价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发包人审核签章。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并合理提出修改意见。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自愿放弃委派评标代表权利外,暂估价招标人评标代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等额委派。

2.3.5规范暂估价的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8.6条文第二款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因此在工程结算阶段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规范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如材料暂定单价,若为甲供,则根据甲供材料的计价管理办法进行扣还,若为乙供,则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最终确定结算价格,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约定高分别调整其相应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结算方式则以总包合同的约定为准,根据分包合同确定的分包价格,在其他项目费中作价差处理,并调整其相应的规费、税金等。

3.总承包服务费
3.1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

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总承包服务费的定义为: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3.2总承包服务费设置的目的

设置总承包服务费是为了解决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专业工程发包以及自行供应材料、设备,并需要总承包人对发包的专业工程提供协调和配合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配合等);对供应的材料、设备提供收、发和保管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发生并向总承包人支付的费用。招标人应当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3.3工程建设实际中总承包服务费计取管理存在的问题

3.3.1使用名称不规范。部分工程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中,未统一按总承包服务费的名称进行管理,除总承包服务费之外,还存在诸如总包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总包管理费等名称,这给进一步规范总承包服务费增加了一定难度。

3.3.2该费用性质及计取方式易混淆,部分工程项目建设中,对于分包工程的性质不加以区分。不管是甲方直接分包,还是乙方自行分包,均由业主支付一笔配合费用,这与总承包服务费本身的性质是不相符合的。

3.3.3该费用计取方法不规范,在合同中缺少相应的条文保障。使得总承包商提供了大量配合和服务工作,却无法计取相应费用

如某工程发包人批准分包的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总承包单位无条件承担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签证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现场材料合理布置、消防工作、进场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民工工资发放检查工程、成品保护、工程资料填写与报验、工序质量验收等工作,无条件提供所需要的内外脚手、垂直运输机械、电梯等安装脚手架、施工用水电接入(、作业面、工程定位、基准线的提供、材料堆放点、预留孔洞留设、预埋构件、门窗侧等洞口(如内外门窗侧、防盗门窗框的嵌缝、消防栓洞口、烟道侧、通风管四周、管道井内楼层封堵、套管固定、及嵌缝处理等)砂浆、砼嵌缝、等配合工作。而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大量的配合和服务工作的同时,在工程量清单中却未列出总承包服务费的项目,导致总承包单位在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中未能计取该项费用。因此类似的事项常常引起工程结算中的纠纷和争议。

3.4规范总承包服务费的计价管理

3.4.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针对总承包服务费有相应的规定,其中4.2.6条文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4.3.64条文规定: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总承包服务费。4.8.6条文规定: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3.4.2应厘清总承包服务费的工作内容与费率标准之间的关系,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计算相应的总承包费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即仅发生管理性的支出费用,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计算;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极发生了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措施费的直接支出,则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2-3%计算。

3.4.3总承包管理费目前无权威性解释,导致施工过程中纠纷不断,轻则增加协调难度,重则影响工期,增加价款,对工程造价管理总成极大影响。所以应加大对该费用的计价管理,明确界定范围和取值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首先确定哪些分包工程由业主直接分包,业主直接分包的工程才能计取该项费用;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总承包单位应提供的总承包服务内容,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明确列项,并取定暂定费率,在招标控制价中得以体现;同时要求总承包单位进行费率投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予以约定,保证总承包单位能够计取到该项费用;而后会同总承包单位共同招标分包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以及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工程造价计取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计或少计一般措施费,特殊措施费除外。总之对于分包工程招标文件应不断完善,对总分包界面划分日益清晰,才能减少总分包矛盾,有优化资金支出结构,节省建设投资。

4计日工

4.1计日工的定义: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而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因此清单规范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计日工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

4.2计日工的管理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4.3规范计日工的计价管理

4.3.1在发布工程量清单时,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应以计日工的形式出现,并尽可能准确地估算出计日工的数量,由承包商填写单计日工的费用

4.3.2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按照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估算的数量,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各项单价并计算和填写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并通过施工合同的形式予以约定,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要注意的是计日工的人工单价除了包括生产工人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和属于生产工人开支范围的各项费用外,、计日工材料单价除了运往工地仓库或堆料场的材料的供应地售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外、计日工施工机械使用费单价除包括机械折旧费、修理费、保养费、机上人工费和动力燃料费、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养路费等外,均应包括分摊的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和税金等一切费用和利润。

4.3.3在工程结算阶段,“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最终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综上所述,其他项目费用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着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有关各方应不断重视和完善其他项目费用的计取个和管理方法,才能进一步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实施,真正达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