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当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索赔事件处理程序未作另行约定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①、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②、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③、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必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
  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④、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⑤、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告已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