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2008年重庆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本专业工程若需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项目时,应将借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按本专业单价进行换算后,纳入本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统一计费。
2、工程费用标准表中“规费”费用标准未含工程排污费。工程排污费另按实计算。
3、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计取标准及计算方法,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
4、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5、税金根据重庆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见表17: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标准   表17
工程地点 税率(%)
市、区 3.41
县城、镇 3.35
不在市区、县城镇 3.22
6、总承包服务费
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事业,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总包方服务职责为: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7、二次搬运费:
(1)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包干使用。
(2)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内已包括二次搬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不在主城区时,应扣除组织措施费中已含的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另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3)除建筑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4)建筑工程采用商品砼时,其商品砼使用量达到其上升工程现浇砼总用量的40%以上时,二次搬运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
8、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标准:
(1)由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仓管费率:钢材、木材、水泥为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为3%,设备为1% ;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x(1+运输损耗率)x采购及保管费率。
(2)由发包方提供材料到承包方指定地点,发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1/3,承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2/3。
(3)由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在市外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材料为5%,设备为2%;
9、临时设施费每万元材料摊销指标:
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3.25t、标准砖16.68千匹,本摊销量并入工程材料用量内,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0、签证记工、零星借工:
(1)计费基价:建筑、市政、房屋修缮、机械土石方工程为25元/工日;装饰、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为28元/工日;人工土石方工程为22元/工日。
(2)各专业工程综合费用均已按35%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11、签证机械:
(1)台班单价按2008年重庆市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相应的机械台班单价执行。
(2)各项费用综合按1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市场价差单调。
12、停、窝工费用:
(1)承包方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方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由承包方提出资料,经发包方、监理方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施工现场如有调剂工程,经发、承包方协商可以安排时,停、窝工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收或少收。
(2)现场机械停置台班数量按停置期日历天数计算,台班费及管理费按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生产工人停工、窝工工资基价不分专业统一按25元/工日计算;各项费用综合按3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4)周转材料停置费按实计算。
13、发包方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物时,承包方均应按定额基价计取相应费用。
14、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价差调整
(1)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应调整价差。
(2)由发包方提供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安装水、电表交承包方保管使用时:
a、由发包方交款,承包方按表计量,合同中未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定额基价计算退还发包方;合同中已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合同约定水、电单价(含价差)退还发包方。
b、由承包方交款,则承包方按表计量,按实际单价减去定额基价调整水、电差价。
(3)未安装水、电表并由发包方交款时,凡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费的工程,水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7%,电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8%退还建设单位;凡按定额基价人工费计费的工程,水费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3%,电费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5%退还建设单位。
15、按实计算费用:
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包括: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等实际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土石方外运密闭费;机械台班中允许按实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总承包服务费;高温补贴等。
16、特殊检验试验费。发生时根据签证按实计算,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内。
17、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按表18规定计算,并计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算各项费用。表18  
计算基础为定额基价人工费与定额基价机械费之合
工程名称                                                系数
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0.025
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在已通车的干道上修建的人行天桥工程    0.085
与改、扩建工程同时施工的给、排水、燃气工程                 0.042
在已通车的主干道上修建的立交桥工程                  0.042
                                    
注:
1、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包括专设的指挥交通的人员,搭拆简易防护措施等费用;
2、已设置施工围栏及封闭施工的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3、厂区、生活区、专用道路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