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在投标时采用不均衡报价是一种投标技巧,是投标允许的。但是,不能过分,因为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会采取措施抑制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
投标人不均衡报价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合同实施前期项目的单价适当报高一些,如基础石方开挖综合单价(包括间接费、风险和利润)为30元/立米,报价时报35元/立米。合同实施后期项目单价适当报少一些,如混凝土项目,而投标总价不变。多报的5元钱的累计额,作为承包人的流动资金。从而避免向银行贷款,节省了应交的利息;这种报价技巧对招标人是不利的,等于招标人提前向银行贷款,承包人省的利息,要由招标人交纳。因此招标人在评标时把此增加的费用加到投标人的报价上去,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计算因素要在招标文件载明)。如果投标人不均衡报价过分,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就高,因此很可能影响中标。
2、工程量清单中某项目的工程数量不准确时,投标人可利用此缺陷,进行不均衡报价。如果此项目工程数量明显偏低时,此项目单价适当报高一些。这样在合同执行时工程量增加后,承包人可获得额外收入;如果项目工程数量明显偏高时,此项目单价适当报少一些。可使投标总价降低,增加中标的机会。由此减少的报价,加到其他项目中去,而不会造成损失;招标人抑制这种不均衡报价的最好措施,是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所有工程数量要核定准确。
3、工程量清单中项目划分不细而形成的不均衡报价。例如某一土方填筑项目有两个土料场,一个料场运距近和高程低,一个料场运距远和高程高。如果在工程量清单中不分料场只列一项土方填筑时,投标人只能报一个平均价。当合同前期先用运距近和低料场时,合同执行前期就会从发包人处多结算工程价款。当然后期会少支付工程价款。这也对投标人有利;因此有经验的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把此项目,按不同取料场分成两项目,让投标人分别报价,依此抑制不均衡报价。
以上投标人不均衡报价技巧,只能在遵守《招标投标法》的前提下使用,该法规定不能改变投标人的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也就是说,投标人报价高的不能减,报少的不能加,漏项的费用也不补。合同执行期完全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结算。如果招标人违反这条规定,在授标前通过“竞争性谈判”要求改变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这种方法就不适用了。

不均衡报价的应对 引用:

不均衡报价是投标企业在投标时经常采用的一种投标策略,而对于业主来讲,那是导致低中标、高结算的一种灾难。笔者就曾经见到过600万的中标项目,由于工程量清单中土石方量严重失实,投标企业单价高(但在总价中并不明显),从而造成光土石方就结算到300万的工程。
  
  对于投标企业来说不均衡报价可以利用清单报价的量价分离原则,为自己获得更大利润。不均衡报价在投标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设计图纸不明确或有明显错误的,估计今后会修正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以利变更估价时采用。如:临时工程、土石方工程等。或工程内容说明不清楚,价格可降低,待今后索赔时提高价格。
  
  2、预测到以后工程量会增加的项目,其单价则会高些,反之,其单价则会低些。
  
  3、对难于计算准确工程量的项目。如:土石方工程,其单价可报得高些。虽然总报价影响不大,但一旦实际发生工程量比投标时工程量大,企业就可获得较大的利润。
  
  4、业主提供暂定价格的项目。如便道(桥)及明确分包的项目。
  
  5、对先期施工可以早收钱款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高一些,可增加早期收入,加快资金周转。如:开办费、土方、基础等;相反对后期施工的项目,其单价会定得低一些。如:粉刷、油漆、电气等。
  
  6、计日工和零星施工机械台班小时单价,可稍高于工程单价中的相应单价。因为这些单价不包括在投标价格中,发生时按实计算,结算时可多获收入。
  
  7、无工程量而只报单价的项目。如:工程中挖湿土或岩石以及便道(桥)等备用单价。单价宜高些。这样,既不影响投标总价,以后发生此种施工项目时也可多获收入。
  
  8、寻找工程项目划分的缺陷,如部分使用现场搅拌砼部分使用商品砼的工程项目,只报一个平均价,施工时减少商品砼用量。
  
  还有第9种情况最近也经常会碰到,即:单价与合价不符。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即通过低总价来寻求中标,然后通过高单价来寻求变更工程量,从而达到结算高价的目的。虽然在文件中有单价修订总价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有可能在那样短的时间内忽视了核对,即使审核时发现单价与总价不符,由于修改总价将影响中标结果,那么是否需要在公示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而在宣布中标人后签订合同时修改总价是否可行?如不修改总价,又将如何进行处理?
  
  现在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日益成熟,投标人的不均衡报价名堂越来越多,招标人也慢慢掌握了一些防范的方法。如有些招标文件已经明确了不均衡报价的处理方法,但处理方法往往不尽人意,甚至于直接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比如规定的招标人可以或有权削减多少,或任意选定选比不均衡项目,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等。
  
  算术性错误的修正
  
  无论是工程类、货物类还是服务类招标,一般招标文件中的评标部分都会写明评标委员会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原则:
  
  1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这段规定看起来没有什么问题,但也与“……报价低者优先”一样,是评标标准的一处硬伤。
  
  出现单价与合价不符的情况有可能由于计算错误引起的,也有可能是投标人故意所为。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1、由于开标时报价都是公开的,对于商务部分的报价分,所有投标人都可以计算出来,是否需要将其修正通知所有投标人?
  
  2、公示示公示修正后的还是修正前的?
  
  3、签订合同时是否修改总价?如不修改总价,又将如何进行处理?
  
  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原则是量价分离,调量不调价。如果出现单价与合价不符而评标委员会在那样短的时间里没有核出,招标人就只能认可了。核出了调整了,其他投标人当时不知道,但过后会知道,让其中标后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议,争议发生还怎么解释公平、公正?
  
  所以以单价修正总价也不是万全之策。在竞争性谈判时往往采用报个最低价后单价也下浮,在澄清时让其认可了单价下浮后,这个问题反而迎刃而解了。那么招标时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