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程分包的法律责任

(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1、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七、监理的法律责任

1、与建筑施工单位串通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法

三、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五、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六、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漏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七、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八、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九、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十、进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4、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