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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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9-12-12 09: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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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的原则
1、工程竣工结算应严格执行合同及补充条款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对于固定价格的价款,结算时一律不得调整。
2、工程量差、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及委托洽商等,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1)由于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招标文件与施工图阶段造成的工程量差,并需要对其费用进行调整的,原则上按已审核的施工图工程量及所签订合同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2)合同范围内出现的设计变更、变更设计费用调整,原则上按合同清单可参考价格或合同价格水平相对应的施工图预算(包括综合取费水平)进行调整;
(3)合同范围外(指洽商、委托项目)出现的设计变更、变更设计费用调整,原则上按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计算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