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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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1-12-22 11: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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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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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2003范本”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计算支付额。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3.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和总额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税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4.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细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5.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各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6.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2003范本”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中各章的工程细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或解释。各章内的编号和内容根据省内的实际情况有所细化、补充和修改,编号的基本原则如下:
a.编号全部使用数字编号,并分级编制,在同一项目内尽量保持编号的唯一性;
b.增加的工程细目对应其所属技术规范的相应章节在原有章节编号的基础上顺次增加编号;
c.被细化的工程细目则在其原有编号的基础上增加级数并按一定规则顺次编号:原则上要求先按结构类型、部位、厚度等分级,再按标号、直径、型号规格、种类等分级;分级后,结构类型、部位、厚度的编号排序应在本清单编号的基础上顺次增加,浆砌圬工细目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附录砂浆配合比表中砂浆标号由小到大排序,混凝土细目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附录混凝土配合比表中混凝土标号由小到大排序,桩基础细目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灌注桩中的桩径划分由大到小排序;
d.被修改的工程细目其编号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