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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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9-01-10 15: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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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条 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