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相关资料组成。
招标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或未尽事宜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进行说明或交流,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将用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问题来源的答复发给各有关投标人或召开答疑会。如果标书答疑期内未收到有关疑问,视为供应商完全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且对于招标文件相关表述以及未尽事宜如有争议,以招标人解释为准。
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
分。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截止时间三天前,作出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决定,并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