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已进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的单位。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如其涉及资格审查资料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则应按本标段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评审标准,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
要求:1.通过资格预审后,投标人发生合法重组等变更名称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并在开标会结束之前一次性递交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审查。若经审查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或未提交原件的,则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2.投标人投标时的资格条件相比资格预审时应没有实质性下降,投标文件仍然满足资格预审中的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