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方在配套方面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时,工期顺延至具备条件之日;
(2) 工程方案、工艺、用料、色泽变更等,工期顺延;
(3) 实际施工面积大于暂估面积时,按比例重新商定工期;
(4) 因甲方、土建等其他施工单位、政府管理部门之要求暂时停工;
(5) 完工报告提交甲方日起至验收完毕日止,该期间不计入工期;
(6) 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停工。
2.3 发生2.2条情况时,乙方可以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要求确认工期顺延,甲方代表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叁天内做出答复,逾期视为对乙方报告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