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屋面防水工程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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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1-08-27 16: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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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和隔热屋面工程,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2)接缝密封防水,每50m应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3)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部进行检查。
1、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以及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按不同等级进行设防。
2、屋面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地区自然条件等,按照屋面防水等级的设防要求,进行防水构造设计,重要部位应有详图;对屋面保温层的厚度,应通过计算确定。
3、屋面工程施工前,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在此基础上由施工单位编制屋面工程方案或技术措施,监理审核。
4、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和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5、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且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报监理(和建设单位) 审核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6、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材料进场后,应按规定见证抽样复检,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选用。
8、天沟、檐沟、檐口、水落口、泛水、变形缝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9、检查屋面有无渗漏,积水和排水系统是否畅通,应在雨后或持续淋水2h后进行。有可能作蓄水检验的屋面,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