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山西省建筑、装饰工程定额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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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工挖地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为6m,超过6m时,可另行计算。
2.人工挖土不分干、湿土,均按定额执行。
3.人工挖土方、地槽、地坑,普硬土是按表1-1综合取定的,如实际全部为Ⅰ、Ⅱ类土时,应按普硬土定额乘以系数0.85。
4.淤泥与湿土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堆积起来不能成型或具有流变性质的为淤泥或流沙。
5.人工挖土定额中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因素,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6.在有挡土板支撑下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7.挖桩间及桩顶1m以内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不扣除桩体占用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25。
8.人工平整场地是指厚度在±30cm以内挖、填及找平。挖、填土方厚度超过±30cm时,按挖土方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