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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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3-07-11 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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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蒙古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及门窗运输措施项目;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它工程;垂运超高及其他措施项目共七章。
二、本定额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依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标准图集、通用图集、工程量清单规范等为依据编制的。
三、本定额的工效是按建筑物檐高20m以下为标准编制的,超过20m的建筑物,另按规定计算建筑物装饰装修超高费。
四、建筑物、构筑物檐高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作为起算点:
1、平屋顶建筑,算至檐口滴水处标高;
2、有女儿墙的建筑,算至屋顶结构上皮标高;
3、坡屋顶或其它曲面屋顶算至墙的中心线与屋面板交点的高度;
4、阶梯式建筑物按最高层的建筑计算檐高;
5、构筑物,算至构筑物本身顶端高度(不包括避雷针、航标指示灯);
6、突出屋面的水箱间、电梯间、亭台楼阁等均不计算檐高。
五、本定额综合了3.6m以内简易脚手架的搭拆费用。3.6m以上需搭设脚手架时,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脚手架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