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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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额1-4-3竣工清理子目,系指对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理。(竣工清理:系指建筑物内、外围四周2米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场内运输和指定地点的集中堆放。不包括建筑垃圾的装车和场外运输)因此,建筑物内、外凡产生建筑垃圾的空间,均应按其全部空间体积计算竣工清理(竣工清理按下列规定,以立方米计算)
(1)建筑物勒脚以上外墙外围水平面积乘以檐口高度(有山墙者,按山尖1/2高度)
(2)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按地下室上口外围水平面积(不包括地下室采光井及敷贴外部防潮层的保护砌体所占面积)乘以地下室地坪至建筑物第一层地坪间的高度。地下室出入口的建筑体积并入地下室建筑体积内计算。
(3)建筑物内按1/2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空间,如:设计利用的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 ,设计利用的无围护结构的坡地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等,应计算竣工清理。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章 砌筑工程
第六章 屋面、防水、保温及防腐工程
第九章 装饰工程
第十章 施工技术措施项目
关于补充定额册的使用
本定额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定额作为《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补充册,主要包括建筑节能保温工程等。1
作为补充定额,均系原定额内容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时对原定额所作的补充。因此,使用时除补充定额发布日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外,其余均应遵照执行。
补充系数、补充规则以及对原定额所作的补充解释,均视同补充定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