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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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清单计价具体情况,现就在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采用统一格式(详见附件)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㈠ 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应由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盖章。
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㈢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
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㈣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㈤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参照下列内容报价:
1、人工费: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资、劳动保护费等。
2、材料费:材料的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等。
3、机械使用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指中小型机械)、人工费、燃料动力费、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车船使用税等。
4、企业管理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包括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护费、全体职工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活动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材料检验试验费、材料采购及保管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施工交易服务费、税金(土地、房产、车船、印花等税)及其他。
5、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6、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含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7、安装、市政(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园林绿化工程等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8、综合单价应考虑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㈥ 暂列金额指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㈦ 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沪建市管(2008)39号)中材料(设备)暂定单价项目、材料(设备)指定单价项目计入材料暂估单价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及指定金额项目计入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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