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26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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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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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分类:水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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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5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6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研究确定处理意见。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