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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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范围包括列入当年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全部县(市、区)。
第四条 验收的重点是省当年下达的工程计划项目。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政策性依据包括:中央出台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山西省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有关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标准,省里与各市签订的责任状等。
第六条 省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工程设计,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第四章 验收方法
第七条 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采取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复验的方式。
(一)县级根据投资来源,组织水利、财政、发改、扶贫等有关部门组成自验组,对列入省饮水安全工程计划的工程逐项进行自验,合格后,向市级申请验收。
(二)市级接到申请后,由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有饮水安全工程任务的县进行全面验收,特别是对薄弱环节进行重点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省级申请验收,并将当年饮水安全工程的项目竣工情况登记表报省。
(三)省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进行抽查验收。省里按工程形式、工程投资等从市上报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出验收的工程项目,抽查验收的比例要达到该县列入省饮水安全工程计划总数的10%以上,验收的饮水安全工程处数不少于6处。对列入省饮水安全工程计划,国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全部进行验收。
第八条 工程验收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工程、群众测评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