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施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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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中,所需测定的面积、座(个)数、部位以及取样数量等,都应分别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任意减少。
(2)对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方法,应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规定方法执行, 不应任意改变。对各项质量测定结果应及时准确记载,并同时注明测定的方法。
(3)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测定方法时,应论证其改用方法的可靠性,并在记载测定结果时注明改用的方法及其理由。
1.2 质量测定采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标准
(1)测定质量前,应对使用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才能使用。
(2)当仪器有某种误差影响质量测定结果时,应在计算中消除其误差,求得准确结果,然后记载,并注明消除误差的情况。
1.3 质量测定应贯彻到施工与验收的全过程
(1)造林种草等植物措施,从总体部署、工程整地、种籽、苗木、栽植,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及时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前一道工序不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各类工程措施,从总体部署、施工设计到清基、备料、开挖、填筑、砌石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不应只在竣工后才测定一次,避免工程隐患。
(3)造林种草在施工后1~3年之内,应测定其成活率与保存率。各类工程措施在竣工后3年之内,应测定其经暴雨、洪水考验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