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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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v发布时间:2018-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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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我省《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内重点小型病险水库(下简称“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达到设计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省小型病险水库和震损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以及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验收工作的依据
重点小型水库验收工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
二、验收工作程序
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从相关市州抽取人员实行分组交叉验收(分组情况详见附件一)。验收时须由验收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局长带队,被验收市(州)必须准备好相关竣工验收资料。本辖区内实施的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打捆组织验收,但项目法人及其主管部门要以每一座水库为单位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并草拟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
水库水质保护、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档案等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指导全省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并不得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法人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详见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