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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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颁布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是,《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评估报告》普查在册水质严重不达标或严重缺水的各省辖市、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向黄淮、老区、贫困市、县(市、区)适度倾斜。
    第四条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地氟病、地砷病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